• 会计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

    • 序言 (18.49)

      • 18.49

        上市发行人必须在董事会或其代表批准其业绩后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在本交易所网站上刊登(按照《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经与核数师协定同意的会计年度业绩初步公告。发行人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日期起计不超过三个月内刊登有关业绩。
        附注: 1 会计年度指上市发行人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即使该段期间并非一个历年。
         
        2 如刊发年度业绩的3个月期限是在新上市发行人的证券开始买卖日期之后,该上市发行人须编制及刊发有关业绩(不论所涉及的报告期间于该上市发行人证券开始买卖日期之前或之后结束)。若新上市发行人已在其上市文件中披露下列资料,则《GEM上市规则》第18.49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紧接其上市前已结束的报告期间:
         
        (a) 该报告期间提供《GEM上市规则》第十八章所规定有关年度业绩公告的财务资料;及
         
        (b) 已表明不刊发有关年度业绩公告并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文件或注册所在地点的法律及法规又或其他监管规定。

        该新上市发行人须于《GEM上市规则》第18.49条规定的限期内刊发公告,说明其已于上市文件中列载有关财务资料。

         

    • 初步公告的内容 (18.50-18.52)

      • 18.50

        会计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最低限度须包括下列与集团有关的资料:
         

        (1)

        《GEM上市规则》第18.50B条载列的财务状况表和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的资料,当中包括该会计年度的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连同上一个会计年度的比较数字),以及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的财务状况表(连同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的比较数字)。上市发行人须包括有关收入、税项、每股盈利及股息的附注,以及董事认为有助对该年度业绩作出合理了解而必须的其他附注。上市发行人的董事须确保在业绩的初步公告中刊载的资料与年度报告刊载的资料一致(见《GEM上市规则》第18.50A 条);
         

        附注:[已于2015年12月31日删除]
         
        (2)

        评论,包括以下各项:
         

        (a)公平检讨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会计年度内的业务发展,以及在年度结束时的财务状况;
         
        (b)自会计年度结束后发生的对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的详情;以及
         
        (c)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业务日后可能的发展;
         
        (3)[已于2015 年12 月31日删除]
         
        (4)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在会计年度内的任何购入、出售或赎回其上市证券的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5)上市发行人董事认为可以合理了解有关年度业绩而必须的补充资料;
         
        (6)说明上市发行人有否遵守附录C1第二部分所载的守则条文。上市发行人亦须披露任何偏离守则条文的行为,并就该等偏离行为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及解释。在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内,上市发行人可提述载于上一份中期报告或是在上一份年报内的《企业管治报告》,以及概括说明刊发该报告后的任何转变,作为提供有关资料的方式。该提述必须清楚明白,不得含糊;
         
        (7)说明上市发行人审核委员会是否已经审阅年度业绩;
         
        (8)如核数师对上市发行人的年度财务报表有可能发出非标准报告,则须提供使核数师发出非标准报告的事项的详情;
         
        (9)

        如会计政策有任何重大改变,须说明有关情况;及
         

        附注:
        上市发行人须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除非会计政策的改动须按于会计年度内生效的会计标准规定。
         
        (10)

        如因修正重大错误而作出前期调整,须如实说明。
         

        附注:会计年度指上市发行人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即使该段期间并非一个历年。

         

      • 18.50A

        如在特殊的情况下,由于在公告刊发之日至完成核数期间的事态发展,有需要修订上市发行人业绩初步公告所载的资料,上市发行人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并于报章上刊登有关公告通知公众。该公告须提供对已刊发业绩初步公告内容作出变动的详情,包括对已印发的上市发行人的财务资料所造成的影响以及造成有关变动的原因。

        附注: 本交易所不预期上市发行人的初步业绩公告所载的资料与经审计业绩所载的资料,有任何重大或实在差异。

      • 18.50B

        上市发行人的半年度初步业绩公告、会计年度初步业绩公告、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必须包括根据所采纳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披露,及下列的集团资料。此等资料可载于财务报表附注内。如属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须以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银行业(披露)规则》的应用指引」所载有关业绩及财务状况的资料代替《GEM上市规则》第18.50B(1)及18.50B(2)条所载的资料。
         

        (1)

        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
         

        (a)出售物业的盈利(或亏损);
         
        (2)

        财务状况表(如适用):
         

        (a)应收帐款的帐龄分析;及
         
        (b)应付帐款的帐龄分析;
         
        附注:列载帐龄分析一般应按发票或票据的日期计算,并根据发行人的管理层监察其财务状况所采用的期间分类作分析,而且须披露其列载之帐龄分析所采用的基准。
         
        (3)股息

        就每类股份(说明每类股份详情)已派付或拟派付的每股股息及因此而承担的款额(或作适当的否定声明)。
         

         

        附注:
        1如本规则指定的资料项目并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业务,上市发行人应作出适当的修改。如本规则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业务或情况,本交易所可要求上市发行人作出适当的修改。
         
        2

        本交易所如认为:
         

        (a)在初步公告内省略某些资料是必需或适当的;或
         
        (b)在初步公告内披露该项资料会有违公众利益,或严重损害发行人本身的利益,
         

        则本交易所可批准在初步公告中省略该项资料。只有确信省略此等资料在事实和情况方面相当可能不会误导公众(该等事实和情况是评估有关证券所必须知悉的),本交易所方会加以批准。
         

        3发行人或其代表将对根据上文附注2申请豁免的事实的真确性及关联性负责。
         


         

      • 18.50C

        上市发行人须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于董事会批准或其代董事会批准其经审计财务报表后,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会计年度结束日期起计三个月,将年度报告呈交本交易所,以便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上。

      • 18.51[已删除]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 18.52[已删除]

        [已于2015 年12 月3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