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给未登记证券持有人的公司通讯 (13.56)

    • 13.56

      发行人须在结算公司收到有关要求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上市规则》准许的方法)向未登记证券持有人送交任何公司通讯的文件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就本条规则而言,「未登记持有人」(Non Registered Holder)指:
       

      (i)其上市证券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人士或公司,而
       
      (ii)他们已经通过结算公司不时向有关发行人发出通知,希望收到公司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