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会会议 (13.43)

    • 13.43

      发行人董事会如预期在某次会议上决定宣派、建议或支付股息,或将于会上通过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其他期间有关溢利或亏损的公告,发行人必须在进行该会议的至少足七个营业日之前按《上市规则》第2.07C条发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