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布及发布的方法

    • 16.04

      在无论如何不局限发行人根据适用法律或发行人本身的组织章程文件而作出公布、通告或发布的有关规定的原则下,以下文件须受制于《GEM上市规则》的最低限度公布规定:
       
      (1) 《GEM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一切公告(包括通告),必须按照《GEM上市规则》第16.17条及第16.18条规定呈交,以便在本交易所网站上刊登;
       
      (2) 《GEM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一切上市文件、年报、账目(包括(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半年度报告( 包括(如适用)半年度摘要报告)及季度报告及所有致股东的通函,必须按照《GEM上市规则》第16.17条16.18条规定呈交,以便在本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及
       
      (3) 所有属以下情况的其他文件:如属上市发行人,《GEM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公司通讯;或如属新申请人,《GEM上市规则》所规定须就发行人上市申请而公布的文件,必须按照《GEM上市规则》第16.1716.18条规定呈交,以便在本交易所网站上刊登。

    • 16.04A

      (1) 在本《GEM上市规则》第16.04A条所载条文规限下,在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则以及上市发行人本身组织章程的情况下,只要上市发行人采用电子形式,向其证券的有关持有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有关公司通讯,上市发行人就已符合此等《GEM上市规则》中任何要求上市发行人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公司通讯的规定;此外,发行人只要采用电子格式编备的公司通讯,就已符合此等《GEM上市规则》中任何要求上市发行人的公司通讯须采用印刷本的规定。
       
      (2) 除《GEM上市规则》第16.04A(2A)条下就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6.19条在上市发行人本身网站登载的公司通讯所准许者外,上市发行人若要采用电子形式向其证券持有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通讯(电子形式这词语包括向持有人发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电子格式的公司通讯),其必须事先收到该持有人明确和正面的书面确认,表示该持有人拟按上市发行人建议的方法和形式收取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有关公司通讯。
       
      (2A)
      (a) 若然:

      (i) 上市发行人的股东已在股东大会上议决,批准上市发行人可透过在其本身网站登载公司通讯的方式来向股东发送或提供有关资料;或
       
      (ii) 上市发行人的组织章程文件载有相同效果的条文,
       
      则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将被视为已同意上市发行人可按此方式向其发送或提供公司通讯。
       
      (b) 条件为:

      (i) 上市发行人已个别向持有人发出要求,请其同意:上市发行人可透过本身网站,来向其发送或提供一般的公司通讯或某一份公司通讯;及
       
      (ii) 上市发行人在发出要求之日起计28日内没有收到持有人表示反对的回覆。
       
      (c) 若上市发行人发出的要求出现下列情况,持有人不会被视为同意上市发行人按上述方式行事:

      (i) 有关要求并无清楚说明,股东如不回覆有什么后果;或
       
      (ii) 有关要求与上市发行人上一次按此《GEM上市规则》第16.04A(2A)条规定就相同类别的公司通讯向该股东提出要求的时间比较,时间上相隔不足12个月。
       
      (d) 上市发行人须通知其拟定的收件人:

      (i) 有关的公司通讯已登载在网站上;
       
      (ii) 网址;
       
      (iii) 资料登载在网站上的位置;及
       
      (iv) 如何撷取有关的公司通讯。
       
      (e) 公司通讯被视为于下列日期(以较后的日期为准)发出:

      (i) 《GEM上市规则》第16.04A(2A)(d)条所规定的通知送交之日;或
       
      (ii) 公司通讯首次登载在网站上之日(如在送交上述通知后才将公司通讯登载在网站上)。
       
      (3) 引用本《GEM上市规则》第16.04A条所载条文而以电子形式向其证券持有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通讯的上市发行人,必须:

      (a) 给予该等持有人权利,让其随时可在给予上市发行人合理时间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修改其选择(不论是正面同意或是《GEM上市规则》第16.04A(2A)条所述被视为同意的情况)收取公司通讯的印刷本或电子版本的决定。上市发行人必须在每份此等公司通讯中载列有关通知上市发行人任何此等修改的步骤,并明确向持有人说明:

      (i) 持有人可随时选择收取公司通讯的印刷本或电子版本;及
       
      (ii) 已经选择(或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6.04A(2A)条被视为已经选择)收取公司通讯的电子版本的持有人,如因任何理由以致收取或接收有关公司通讯上出现困难,只要提出要求,均可立即获免费发送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及
       
      (b) 在不影响其证券持有人就此使用任何其他书面通讯形式的权利下,向其证券持有人提供选择,使其可以电邮方式通知上市发行人,修改其选择收取公司通讯印刷本或使用电子形式收取公司通讯的决定,或提出收取公司通讯印刷本的要求。上市发行人必须向其证券持有人提供可作此用途的电邮地址。

      附注: 上市发行人负有全部责任去确保任何建议安排均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则以及上市发行人本身的组织章程文件,并确保上市发行人在任何时候均会遵守该等适用法律及规则以及上市发行人本身的组织章程文件。
       
      (4) 上市发行人引用本《GEM上市规则》第16.04A条所载条文而以在本身网站上登载的形式向其证券持有人提供的所有公司通讯,必须按照《GEM上市规则》第16.19条适用于该等公司通讯的公布规定。
       
      附注: 上市发行人负有全部责任去确保任何建议安排均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则以及上市发行人本身的组织章程(如属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则包括上文第(1)项所述不比香港法例不时对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所订者宽松的标准),并确保上市发行人在任何时候均会遵守该等适用法律及规则以及上市发行人本身的组织章程(如属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则包括上文第(1)项所述不比香港法例不时对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所订者宽松的标准)。

    • 16.04B

      (1) 在上市发行人作出充分安排,确定其证券持有人是否只拟收取英文本或只拟收取中文本,以及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则,并符合上市发行人本身组织章程的情况下,只要上市发行人(按照持有人的选择)向有关持有人发送英文本或中文本,上市发行人就已符合此等《GEM上市规则》中任何要求上市发行人同时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公司通讯中、英文本的规定。上市发行人确定持有人选择收取哪种语言版本的公司通讯之安排中,必须给予持有人三项选择:只收取英文本;只收取中文本;或同时收取中、英文本。
       
      (2) 引用本《GEM上市规则》第16.04B条所载条文而只向其证券持有人发送公司通讯英文本或中文本的上市发行人,必须给予该等持有人权利,让其随时可在给予上市发行人合理时间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修改其拟收取的语文版本选择,即只收取英文本;只收取中文本;或同时收取中、英文本。上市发行人必须在每份此等公司通讯中载列有关通知上市发行人任何此等修改的步骤,并明确向持有人说明,不论持有人之前向上市发行人传递的选择决定为何,持有人也可随时改为选择只收取英文本;或只收取中文本;或同时收取中、英文本。

      注: 在不影响上文的一般性原则下,本交易所一般会视以下各项为充分安排的例子:
       
      (1) 上市发行人向其证券持有人发出中、英文本的函件连同已预付邮费的回条(「函件一」),让持有人可以选择只收取公司通讯的英文本、中文本或同时收取中、英文本。函件一中清楚说明,若到某一日期(「限期」)尚未收到持有人回覆,上市发行人会有何相应安排(见下文第(3)项)。
       
      (2) 上市发行人向已选择收取语言版本的持有人发送其所选择语言版本的公司通讯。
       
      (3) 若限期或之前没有收到回覆,将作以下安排(如适用):

      (a) 向以下人士发送公司通讯的英文本:(i)所有海外持有人;(ii)拥有中文姓名╱名称的自然人以外的所有香港持有人;及
       
      (b) 向香港持有人中所有拥有中文姓名╱名称的自然人发送公司通讯的中文本。
       
      至于哪些持有人属香港或海外人士,则由其在上市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所示的地址而厘定。
       
      (4) 在根据上文第(3)项所载安排发送公司通讯时,所发送的公司通讯中,必须附载或于显眼处印有中、英文本的函件连同已预付邮费的回条(「函件二」),说明若持有人提出要求,可向其提供另一语言版本的公司通讯。
       
      (5) 有关公司通讯的中、英文本内容会以可供查索的格式登载于上市发行人的网站上;另外,该公司通讯的中、英文电子版本须按照第十六章的公布规定向本交易所呈交。
       
      (6) 上市发行人设立电话热线服务或本交易所所接受的其他等同的公众通讯渠道,让持有人可以查询上市发行人建议的安排。
       
      (7) 函件一及函件二均说明,一如上文第(5)及(6)项所述,有关公司通讯的中、英文本内容将登载于上市发行人的网站上,并将设有电话热线服务或提供其他等同的公众通讯渠道。
       
      (8) 上市发行人向持有人分发函件一时,同时发出公告,说明各项建议安排。

    • 16.04C

      新申请人必须以电子形式在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刊发上市文件(包括任何增补上市文件或上市文件修订)。
       
      注: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列明,如非与符合其规定的招股章程一起发出,发出任何用以申请公司股份或债权证的表格即属违法。联交所预期此法定规定再加上《GEM上市规则》第16.04C条,会令上市文件与申请表格均以同一媒介(即仅以电子形式)发出(除非采取混合媒介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