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续披露规定(13.20-13.22)

    • 13.20

      若到发行人半年度期间结束时或全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导致发行人须按《上市规则》第13.13条作出披露的情况仍然存在,则发行人须将截至半年度期间结束时或年度结束时《上市规则》第13.15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在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 13.21

      如产生《上市规则》第13.1713.1813.19条所述的披露责任,则只要导致有关责任产生的情况继续存在,发行人其后的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亦应继续载有上述各条所要求披露的资料。

    • 13.22

      如到发行人半年度期间结束时或全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导致发行人须按《上市规则》第13.16条作出披露的情况仍然存在,则发行人必须在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提供联属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所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联属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的主要分类项目,并列明发行人在联属公司中应占的权益。如联属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做法并不可行,则本交易所在接到发行人的申请后,或会考虑接受联属公司截至其申报期间结束时的债务、或有负债及资本承担报告,作为代替上述的合并资产负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