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控股股东质押股份(13.17)

    • 13.17

      如发行人控股股东把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加以质押,以担保发行人的债务,或担保发行人的保证或其他责任上支持,则发行人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公布以下资料:

      (1) 所质押股份的数量及类别;
       
      (2) 经作质押的债项款额、担保额或支持款额;及
       
      (3) 认为对了解该等安排所需的任何其他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