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惠待遇的限制

    • 13.01

      就公开认购或发售予公众人士的所有证券(不论为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者)而言,不可向任何认购或申请证券之人士提供任何优惠条款或待遇,不论在价格、分配证券的基准或其他方面。

    • 13.02

      (1) 发行人董事及其紧密联系人以及身份为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人士(不论是以本身名义或透过代理人名义持有)只有在符合下述条件下,方可认购或购买新申请人或其代表正在销售及寻求上市的证券:
       
      (a) 没有按优惠条款向其发售证券及没有以优惠待遇向其分配证券;及
       
      (b) 达到《GEM上市规则》第11.23(7)及11.23(9)条规定的公众股东最低指定比率。
       
      (2) 一般而言,任何寻求上市的发售证券中,以优惠条款售予新申请人或其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雇员及其家属、或前雇员及其家属(「该等人士」),或为该等人士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基金、公积金或退休金计划(「该等计划」)的部份,不得超过总数10%。除了在分配证券方面之外,不可在价格或其他方面向有关雇员提供任何优惠条款或待遇。关于向此等雇员(毋须识别个别人士)配售股份的任何安排,以及配售股份的数量及╱或比例,须在上市文件中作充份披露。任何优惠条款均须在证券推销前经本交易所批准,而且,本交易所可要求有关的新申请人提供该等人士,及任何该等计划的对象、受益人或成员的详细资料,以及有关该等人士及该等计划的认购结果的详细资料。新申请人必须从获得批准日起,保留该等资料的记录至少12个月,以供本交易所查阅。
       
      (3)      凡认购任何据优惠计划发售之证券,必须以另备的可与其他申请区分的申请表格提出申请,而相关申请数据应由认可的股票过户登记处输入FI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