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发电子形式招股章程及印刷本申请表格
12.11A
(1) 若发行人拟倚赖香港法例第32L章《公司(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从条文)公告》第9A条(「类别豁免公告」),在于若干网站内展示电子形式招股章程的情况下,为其股本证券发出印刷本申请表格(「混合媒介要约」),其必须符合类别豁免公告所载的全部条件。若发行人根据类别豁免公告刊发任何公告,该公告必须按《上市规则》第2.07C条刊发。该公告不须经本交易所审批。
(2) 若发行人拟倚赖类别豁免公告公开提呈发售股本证券,则《上市规则》第12.04(3)条规定的资料须改为下列资料:
(a) 述明发行人拟倚赖类别豁免公告,在并非与关乎该要约的印刷本招股章程一起发出的情况下,发出有关股本证券的印刷本申请表格;
(b) 述明在整段要约期内,准投资者可在发行人的网站或本交易所的网站取览及下载关乎该要约的电子形式的招股章程;
(c) 发行人网站及本交易所网站的网址,可在该网站什么位置取览电子形式的招股章程,以及如何取览该招股章程;
(d) 述明在整段要约期内,印刷本招股章程的文本可在指明地点应任何公众人士要求,供其免费领取;
(e) 该等指明地点的详情;及
附注: 「指明地点」指:
(1) 如属上市发行人,结算公司的存管处服务柜台、招股章程内指明的收款银行(如有)的指定分行,以及该发行人在香港的认可股份登记员的营业地点。
(2) 如属新申请人,结算公司的存管处服务柜台、招股章程内指明的收款银行(如有)的指定分行,以及负责有关股本证券的上市申请的保荐人的主要营业地点。
(f) 述明在整段要约期内,在每个派发印刷本申请表格的地点,均将有至少3本印刷本招股章程的文本可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