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在证券买卖开始前、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完成前提交 (12.27)
12.27
以下文件须于证券买卖开始前,或(如属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于出售或转让完成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已于2007 年6 月25日删除]
(2) [已于2009 年11 月2日删除]
(3)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4)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5)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6)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初次申请上巿的股本证券进行配售:
(a) 由(i)每名整体协调人;(ii)每名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iii)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iv)D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参与者的配售函件及其各自按该附录表格的形式签署作出的销售及独立性声明;及
(b) 由上文(a)分段所述有关各方提供、载有《GEM上市规则》第10.12(5)条所规定的资料的获配售人名单。为保密起见,该等名单可由上文(a)分段所述有关各方直接提交本交易所。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已上市证券及/或库存股份进行配售(在本交易所或发行人上市所在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售库存股份除外),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提交获配售人的资料,以确立其独立性(另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7.30(7)条);
(7)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8) 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费用(参阅费用规则);及
(9) 按G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所述格式填具的完整公司资料报表,并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电子化形式提交,以便刊登在本交易所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