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通知原则上批准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 (12.24-12.25)
12.24
新申请人必须于GEM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当日或之前,尽快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1a) 由在FINI获指定的保荐人,于FINI填妥并正式提交的新上市启动电子表格;
(2)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a)-(b)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3)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4)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5)-(7)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8)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9) 上市文件中所述由申请人、其股东及╱或其他相关人士向本交易所作出之每一份书面承诺。
(10)-(11)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12.25
倘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规定,上市文件构成招股章程,必须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进行注册当日早上11时前将下列文件送呈本交易所:
(1)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条或342C(3)条规定(视乎情况而定)申请批准招股章程注册的申请书;
(2) 两份招股章程,并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条或342C(3)条规定(视乎情况而定)妥为签署,并于其上包含或附上有关条文所规定的文件;及
(3) 翻译员须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或就招股章程的英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中文版本的英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而在两种情况下,保荐人的合资格人员亦须发出证明,证实翻译员具有足够资格就招股章程的译本发出有关证明。
(4)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