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通知原则上批准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 (12.24-12.25)

    • 12.24

      新申请人必须于GEM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当日或之前,尽快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1a)由在FINI获指定的保荐人,于FINI填妥并正式提交的新上市启动电子表格;
       
      (2)[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a)-(b)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3)[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4)[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5)-(7)[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8)[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9)上市文件中所述由申请人、其股东及╱或其他相关人士向本交易所作出之每一份书面承诺。
       
      (10)-(11)[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 12.25

      倘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规定,上市文件构成招股章程,必须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进行注册当日早上11时前将下列文件送呈本交易所:
       

      (1)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条或342C(3)条规定(视乎情况而定)申请批准招股章程注册的申请书;
       
      (2)两份招股章程,并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条或342C(3)条规定(视乎情况而定)妥为签署,并于其上包含或附上有关条文所规定的文件;及
       
      (3)翻译员须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或就招股章程的英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中文版本的英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而在两种情况下,保荐人的合资格人员亦须发出证明,证实翻译员具有足够资格就招股章程的译本发出有关证明。
       
      (4)[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