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适用于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提出申请的规定 (12.18-12.21)

    • 12.18

      如已提交的文件在提交后有所修改,则须尽快向上市科重新提交标明所有修改之处的文件以作审阅。就新申请人而言,任何文件的定稿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送交本交易所。未得本交易所批准前,上市文件之最后定稿不得作出任何重大修改。

    • 12.19

      发行人须注意,上述规定并不涵盖所有情况,本交易所若就任何个别情况提出要求,则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亦须提交其他文件及资料。

    • 12.20[已删除]

      [已于2008年7月1日删除]

    • 12.21

      本交易所保留权利拒绝任何申请。在该等情况下,本交易所会发出书面拒绝通知并列明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