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师报告 (11.11-11.14)

    • 11.11

      如属新申请人,其申报会计师最近期申报的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六个月结束。

    • 11.12[已删除]

      [已于2008年7月1日删除]

    • 11.12A

      (1) 新申请人或其集团(不包括采用权益会计法或比例综合法将其业绩在发行人财务报表内列账的任何联营公司、合资公司及其他实体)必须具备足够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适当编制的营业纪录,及且从日常及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净现金流入(但未计入调整营运资金的变动及已付税项)。申请上市的新申请人或其集团此等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从经营业务所得的净现金流入总额必须最少达3,000万港元。

      附注: 为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1.12A条规定而向本交易所呈交的以间接方式编制的现金流量表,如未有包括在会计师报告内,则亦须载入招股章程内,作为披露内容的一部分。有关以间接方式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其他详情,请参阅《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处理现金流量表的会计准则。
       
        有关以间接方式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其他详情,请参阅《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
       
      (2) 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及控制权必须维持不变;及
       
      (3) 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管理层必须大致维持不变。

    • 11.13

      如负责经营活跃业务的公司并非新申请人本身,则该业务须由新申请人的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负责,而就该等附属公司(「活跃附属公司」)而言:

      (1) 新申请人必须控制该附属公司以及任何中间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的组成;及
       
      (2) 新申请人必须在该活跃附属公司拥有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 11.14

      本交易所在下列情况,就《GEM上市规则》第11.12A条而言基于本交易所信纳的理由,有可能接纳准新申请人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期(以及会计师报告涵盖的期间较《GEM上市规则》第11.10条订明为短),亦有可能豁免遵守或更改《GEM上市规则》第11.12A(2)及(3)条有关拥有权及管理层的规定:

      (1) 准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例如为一项主要基础建设项目而成立的公司);
       
      (2) 准申请人为矿业公司;及
       
      (3) 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认为接纳较短的时间为合适者。
       
      附注: 即使本交易所接纳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申请人仍须在该较短的营业纪录期内符合3,000万港元的现金流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