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1.01
本章列明股本证券上市须符合的基本条件。除非另有说明,此等条件适用于每一种上市方式,并且适用于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海外发行人及中国发行人须符合的其他条件,分别载于《GEM上市规则》第二十四及二十五章。发行人务须注意:
(1) 此等规定并非涵盖一切情况,本交易所可就个别情况增订附加的规定;及
(2) 本交易所对接纳或拒绝上市申请保留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即使申请人符合有关条件,亦不一定保证其适合上市。
附注: 如有疑问,在可行情况下该由其保荐人向上市科提出,惟倘发行人毋须聘用(或在其他情况下并无聘用)保荐人除外。 11.02
上市发行人于增发已上市证券的相同类别证券前须事先提出上市申请,并不得于获得本交易所批准该等证券上市前发行该等证券。11.03
如任何董事或股东于某一与新申请人的业务存在或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拥有权益,该新申请人不会因此而被视作不适合上市。11.04
每名董事、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仅就有关首次上市文件而言)及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与集团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以及任何该等人士与或可能与集团发生的任何利益冲突的详情,均须根据《GEM上市规则》(不包括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3.08条所刊发的解释声明)须予刊发的每份上市文件及通函,以及于上市发行人的周年报告及账目及中期报告中详细及准确地披露。
附注: 1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2 本条规则所指的每份文件需载列以特别标题标示董事及主要股东(仅就有关首次上市文件而言)的权益(包括其各自紧密联系人的权益),标题及资料亦应载列在有关文件的当眼处。
3 就根据本条规则须予披露的权益而言,董事或主要股东必须载述其于任何与集团业务竞争或可能与发行人业务竞争的实体中的董事职务或拥有权。此项披露须包括每个该等实体的名称、其业务性质,以及发行人的董事及主要股东及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于该等实体担任的董事职务及╱或拥有权。
4 同时参阅附录D1A中第27A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