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板的效力

    • 9A.10

      当发行人的股本证券成功由GEM转往主板上市后,同一发行人旗下在GEM上市的任何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力或可换股股本证券在正常情况下亦将自动转往主板上市。

    • 9A.11

      转板上市申请一般而言必然涉及已在GEM上市的所有类别证券(如超过一个类别),包括所有已经或准备进一步发行的相关类别证券。

    • 9A.12

      根据本章而成功由GEM转往主板上市的发行人在下述情况下,可毋须履行《上市规则》第三章第三A章第四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四A章第十七章所载有关持续责任,但如本交易所另有指示,则属例外:

      (1) 《上市规则》内的有关持续责任等同或相当于本交易所过往曾豁免发行人履行《GEM上市规则》情况下的持续责任,而当初授出豁免时的有关事实或情况亦无改变;或
       
      (2) 有关的持续责任已因发行人证券尚在GEM上市期间曾就有关交易或公司活动获股东或独立股东(视何者适用而定)批准而不用再履行者。

      即使由GEM转往主板上市,就持续责任而获授的豁免或股东批准的效力将一直持续,直至其自授出日期起计的原定有效期届满为止。

    • 9A.13

      如转板在本交易所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20条规定的限期届满前生效,则尽管发行人已转往主板上市,该项有关委任合规顾问的规定仍将于余下的期间继续适用。《上市规则》第3A.19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GEM转板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