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交文件的规定—上市发行人提出的申请

    • 9.17

      《上市规则》第9.189.23条载有上市发行人就其股本证券提出上市申请所须提交文件的规定。

      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提交

    • 9.18

      提出股本证券上市申请的上市发行人须向本交易所提交按附录五C1表格的形式填具并经发行人正式授权的人员签署的上巿申请表格,连同须缴付日后发行的费用(参阅《上巿规则》附录八)。有关申请须于:

      (1) (若须刊发上市文件)发行人拟正式付印上市文件之日至少足10个营业日之前提交;及
       
      (2) (若毋须刊发上市文件)拟发行证券之日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 9.19

      下列文件(如适用)须连同上市申请一并提交予本交易所:

      (1) 按本交易所要求的数量提供上巿文件初稿或草稿,并在有关段落页边处加上记号,以表明符合《上巿规则》第十一章及╱或附录一B部F部及╱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的有关事项;
       
      (2) 如上巿文件载有会计师报告,则须提交一份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帐目调整表的初稿;
       
      (3) 如上市文件载有盈利预测(参阅《上市规则》第11.1611.19条),则须提交一份由董事会所编制的盈利预测的备忘录的初稿;而备忘录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及
       
      (4) 如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必须附有有关司法管辖区的律师的法律意见,确认该认股权证建议符合发行人的组织文件及现有认股权证文件条款的有关规定(参阅第4项应用指引第4(f)段)。

      须在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

    • 9.20


      以下文件须于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如上巿文件载有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则须提交一份由发行人的财务顾问或核数师发出的函件,以确认:

      (a) 有关声明是董事会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所作出;及
       
      (b) 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已书面声明确有该等融资;及
       
      (2) 如发售证券的卖方于发售日期尚未缴清股款,则须提交下列文件:

      (a) 卖方向是次证券发售的收款银行发出不可撤回的授权文件(授权收款银行将发售证券所得款项用作偿还未清偿的债项之用)的经签署核证副本;及
       
      (b) 由收款银行发出表示收到该份授权文件并同意依据该份文件行事的函件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须在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之前提交

    • 9.21

      以下文件须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在上市文件内提到的,由上市发行人、其股东及╱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向本交易所作出的每一份书面承诺。
       
      (2)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 9.22


      倘上市文件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以下文件必须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在拟与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招股章程日期至少14日前,就招股章程建议注册日期发出的通知(参阅《上市规则》第11A.09条);
       
      (2) 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前:

      (a) 依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或342C(3)条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批准将招股章程注册的申请书;
       
      (b) 招股章程的印刷本2份,并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或342C(3)条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妥为签署;此外,有关的招股章程还须注明或随附《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有关条文所规定的文件;
       
      (c) 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译本而言,

      (i) 有关翻译员须发出证明,证实招股章程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及
       
      (ii) 发行人须证实翻译员具有足够资格发出上文(i)项所述的有关证明;及
       
      (d) 有关人士据以签署招股章程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连同每份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3)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 9.23

      以下文件须于证券买卖开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2)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初次申请上巿的股本证券或权益(包括股本证券、房地产投资信讬基金的权益、合订证券及投资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21.01条)的证券)进行配售:
       
      (a) 由(i)每名整体协调人;(ii)每名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iii)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iv)附录六第9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参与者分别签署的配售函件及按附录五D表格的形式作出的《销售声明》;及
       
      (b) 由上文(a)分段所述有关各方提供、载有附录六第11段所规定的资料的获配售人名单。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已上市证券进行配售,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提交获配售人的资料,以确立其独立性(另参阅《上市规则》第13.28(7)条);
       
      (3)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4)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5) 如有需要,由负责印制不记名所有权文件的加密印刷商根据附录二B部第25段而作出的声明;及
       
      (6) 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上巿年费(参阅附录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