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配基准及「公众人士」

    • 8.23

      在新申请人的证券发售期结束后,新申请人与包销商必须采用公平的分配基准,以分配发售予公众人士的证券。

    • 8.24

      本交易所不会视发行人的核心关连人士为「公众人士」(the public),亦不会视该人士持有的股份为「由公众人士持有」(in public hands)。此外,本交易所不会承认下列人士为「公众人士」:
       

      (1)任何由核心关连人士直接或间接资助购买证券的人士;
       
      (2)就发行人证券作出购买、出售、投票或其他处置,而惯常听取核心关连人士的指示的任何人士,不论该等人士是以自己的名义或其他方式持有该等证券;及
       
      (3)发行人(作为库存股份的法定或实益权益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