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杂项

    • 6A.29

      如合规顾问辞任或遭终止聘任,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根据《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刊登公告,并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27条作出安排委聘替任合规顾问。在紧随委聘替任合规顾问之后,上市发行人必须通知本交易所及另行刊发公告。

      附注: 有关批准合规顾问辞任或遭终止聘任的情况,请参阅《GEM上市规则》第6A.266A.27条

    • 6A.30

      如果保荐人、合规顾问或整体协调人的牌照或注册被撤销、被暂时吊销、更改或加上限制,以致保荐人、合规顾问或整体协调人不再获准从事其各自的受规管工作,其必须即时通知每一家由其代表行事的发行人。

    • 6A.31

      就有关在《GEM上市规则》第6A.19条所述之最短时间,或《GEM上市规则》第6A.20条所述任何固定时间内,上市发行人之任何上市申请,涉及拟发行《GEM上市规则》第6A.36条所述之上市文件的类别,合规顾问(或任何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37条而委任以向发行人提供意见之保荐人)必须,于提交上市申请时,以《GEM上市规则》附录七H所订明格式,向本交易所填报及呈交一份声明(副本送交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详细列明保荐人、其董事及雇员、及其紧密联系人于该发行人,及该项上市申请或交易中的一切利益。

      附注:
      1 就此而言,合规顾问(或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37条委任的其他顾问)须于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定其董事及雇员及其紧密联系人的利益后,就保荐人、其董事及雇员及其紧密联系人于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及于有关上市或交易成功达致时的利益,提供必须合理披露的一切详细资料。
       
      2 在不局限附注1的一般性质的原则下,合规顾问(或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37条委任的其他顾问)预期要全面及准确地披露以下详情:

      (a) 上市或交易达成后,保荐人或其紧密联系人于发行人或发行人集团内任何其他公司的证券的利益(包括认购该等证券的期权或权利);
       
      (b) 上市或交易达成后,参与向发行人提供意见的任何董事或雇员于发行人或发行人集团内任何公司的证券的利益(包括认购该等证券的期权或权利,而为释疑起见,并不包括任何该等董事或雇员根据发行人公开发售证券以供认购而可认购证券的权益);及
       
      (c) 合规顾问(或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37条委任的其他顾问)或其紧密联系人因交易成功达致而预期应得的任何重大利益,例如包括重大尚欠债项的偿还及任何包销佣金或成事收费的支付。

    • 6A.32

      任何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必须符合《GEM上市规则》第6A.10(2)条(如适用)。于新申请人上市后,合规顾问(或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37条委任的另一名顾问)向发行人的交易提供意见的所有其他上市文件及通函(不包括按照《GEM上市规则》第13.08条刊发的任何说明函件),必须按合规顾问所述,全面及准确地披露有关的利益详情,及如属适用,披露合规顾问(依据《GEM上市规则》第6A.37条所委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31条所述的利益。此外,每名上市发行人的年报及周年账目、半年报告及季度报告须载有发行人的合规顾问最新利益的全面及准确详情,此等详情须于编制该等报告时,由合规顾问告知发行人。

      附注:
      1 本条规则所述的各文件须以特定标题载列合规顾问(及其董事、雇员及紧密联系人)的利益,而该等标题及资料在文件内须置于适当的显眼位置。
       
      2 合规顾问须对本条规则所述各文件所载有关合规顾问(及其董事、雇员及紧密联系人)利益的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 6A.33

      如对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预期影响或对所须披露之权益有疑问,合规顾问或其他顾问须尽早谘询本交易所。

    • 6A.34

      于《GEM上市规则》第6A.19条所述的最低期限,或就《GEM上市规则》第6A.20条而言的任何固定任期内,如上市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涉及建议刊发《GEM上市规则》第6A.36条所指的上市文件的类别,合规顾问:-

      (1) 须负责就本交易所提出的一切事宜与本交易所联络;
       
      (2) 必须紧密参与筹备上市文件,及必须确保该上市文件已核证至可让合规顾问向本交易所呈交《GEM上市规则》第6A.35条所述之声明之水平;
       
      (3) 必须协助发行人筹备及呈交上市申请表格,以及根据《GEM上市规则》须一并呈交之其他已填妥表格或文件;及
       
      (4) 必须确保最少一名主事人积极参与合规顾问就有关申请所进行之工作。

    • 6A.35

      于《GEM上市规则》第6A.19条所述的最低期限,或就《GEM上市规则》第6A.20条而言的任何固定任期内,合规顾问须于《GEM上市规则》第6A.36条所指的上市文件的类别刊发前,向本交易所提交以《GEM上市规则》附录七J所载格式作出的声明,确认:

      (1) 根据《GEM上市规则》规定,须于上市文件刊发前向本交易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已经提交;及
       
      (2) 合规顾问根据其所知及所信,作出合理审慎查询后,认为上市文件已遵守《GEM上市规则》,并且:-

      (a) 上市文件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成分;
       
      (b) 并无遗漏任何事实致使上市文件内所载任何内容产生误导;
       
      (c) 发行人的董事于上市文件内表达的一切意见,均经彼等审慎周详的考虑后始达致,并以公平合理的基准及假设为依据;及
       
      (d) 发行人的董事已作出充分查询,使其能够提供上市文件内「责任声明」所载的确认声明。
       
      附注: 除在特殊情况下,该声明必须由积极参与合规顾问就有关申请所进行之工作之主事人代表合规顾问签署,而本交易所将视该声明为彼等个人积极参与该事项之确认。

    • 6A.36

      《GEM上市规则》第6A.346A.35条的规定适用于以下的上市文件:

      (1) 根据《公司条例》构成招股章程的任何上市文件;
       
      (2) 就供股或公开售股而刊发的任何上市文件(不论是否构成招股章程);或
       
      (3) 就一项交易或关连交易(分别按照《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二十章)刊发的任何上市文件。
       
      附注: 就关连交易的任何上市文件而言,合规顾问按照《GEM上市规则》第6A.35条的规定作出的声明,将不预期须就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或独立财务顾问的函件作出任何形式的确认声明。

    • 6A.37

      在《GEM上市规则》第6A.19条所述的最低期限,或《GEM上市规则》第6A.20条所述之任何固定期间内,如上市发行人建议发行《GEM上市规则》第6A.36条所述的上市文件的类别,任何保荐人(除发行人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19条第6A.20条而委任之合规顾问外)均可就有关交易而担任发行人的顾问。在此等情况下,新委任的顾问必须对《GEM上市规则》第6A.34条6A.35条所述的特别事项负责。

      附注: 就该等目的而委任为上市发行人之顾问的任何人士的任期,须待上市发行人的有关证券获准在GEM上市(或(如适用)本交易所拒绝其上市申请)后方可终止。

    • 6A.38[已删除]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