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披露 (5.68)

    • 5.68

      就董事进行的证券交易而言,发行人须在其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有))及载于年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有))内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
       

      (1)发行人是否有采纳一套比「交易必守标准」更高的董事证券交易守则;
       
      (2)在向所有董事作出特定查询后,确定发行人的董事有否遵守「交易必守标准」所订有关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及发行人本身自订的守则;及
       
      (3)如有不遵守「交易必守标准」所订标准的情况,说明有关不遵守的详情,并阐释发行人就此采取的任何补救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