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绝对禁止 (5.54-5.60)

    • 5.54

      无论何时,董事如管有与其所属发行人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或尚未办妥《GEM上市规则》第5.61条所载进行交易的所需手续,均不得买卖其所属发行人的任何证券。

    • 5.55

      如董事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的身份管有与主板或GEM发行人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任何该等证券。

    • 5.56

      (a)

      在上市发行人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其董事不得买卖其所属上市发行人的任何证券:
       

      (i)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
       
      (ii)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如有)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但如情况特殊(如应付第5.67条所指的紧急财务承担)则除外。在任何情况下,董事均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5.615.62条所规定的程序。
       
      (b)上市发行人必须在每次其董事因为第5.56(a)条的规定而不得买卖其证券的期间开始前,预先通知联交所。
       
      附注:董事须注意,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56条所规定禁止董事买卖其所属上市发行人证券的期间,将包括上市发行人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


       

    • 5.57

      若董事是唯一受托人,「交易必守标准」将适用于有关信托进行的所有交易,如同该董事是为其本人进行交易(但若有关董事是「被动受托人」(bare trustee),而其或其紧密联系人均不是有关信托的受益人,则「交易必守标准」并不适用)。

    • 5.58

      若董事以共同受托人的身份买卖发行人的证券,但没有参与或影响进行该项证券交易的决策过程,而该董事本身及其所有紧密联系人亦非有关信托的受益人,则有关信托进行的交易,将不会被视作该董事的交易。

    • 5.59

      「交易必守标准」对董事进行买卖的限制,同样适用于董事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而言,该董事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因此,董事有责任于其本身未能随意买卖时,尽量设法避免上述人士进行任何上述买卖。

    • 5.60

      倘董事将包含发行人证券的投资基金交予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不论基金经理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该基金经理于买卖该董事所属发行人的证券时,必须受与董事同等的限制及遵循同等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