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委员会
5.28
每家发行人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其成员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名成员,其中又至少要有一名是如《GEM上市规则》第5.05(2)条所规定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以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出任主席者亦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附注: 1 本条规则及《GEM上市规则》第5.29至5.33条不适用于其股本证券并非于GEM上市的债务证券发行人。
2 [已于2020年10月1日删除]
3 有关设立审核委员会的进一步指引,发行人可参阅香港会计师公会于2002年2月刊发的《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发行人可采用该指引所载有关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亦可就审核委员会的设立采用任何其他相等的职权范围。
4 请同时参阅《GEM上市规则》第5.05(2)条的附注。 5.29
发行人的董事会必须通过及列出审核委员会的书面职权范围,清晰确定该委员会的权力及职责。5.30[已删除]
【已于2005年1月1日删除】5.31[已删除]
【已于2005年1月1日删除】5.32[已删除]
【已于2005年1月1日删除】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