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核委员会

    • 5.28

      每家发行人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其成员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名成员,其中又至少要有一名是如《GEM上市规则》第5.05(2)条所规定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以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出任主席者亦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附注:
      1 本条规则及《GEM上市规则》第5.295.33条不适用于其股本证券并非于GEM上市的债务证券发行人。
       
      2 [已于2020年10月1日删除]
       
      3 有关设立审核委员会的进一步指引,发行人可参阅香港会计师公会于2002年2月刊发的《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发行人可采用该指引所载有关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亦可就审核委员会的设立采用任何其他相等的职权范围。
       
      4 请同时参阅《GEM上市规则》第5.05(2)条的附注。

       

    • 5.29

      发行人的董事会必须通过及列出审核委员会的书面职权范围,清晰确定该委员会的权力及职责。

    • 5.30[已删除]

      【已于2005年1月1日删除】

    • 5.31[已删除]

      【已于2005年1月1日删除】

    • 5.32[已删除]

      【已于2005年1月1日删除】

    • 5.33

      如发行人未能设立审核委员会,或如任何时候发行人未能遵守《GEM上市规则》第5.28条的任何其他有关审核委员会的规定,发行人必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1(2)条立即通知本交易所,并刊登公告,公布有关详情及原因。发行人并须于其未能符合有关规定后的三个月内,设立审核委员会及╱或委任适当人选作为审核委员会成员,以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