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帐目调整表

    • 4.14

      在编制会计师报告时,如申报会计师认为,就会计师报告的目的而言作出调整(如有的话)是适当的,则须作出调整,并在报告内申明已作出一切必要的调整,或(如属适用)申明毋须作出调整。一旦作出调整,则申报会计师必须发出一份书面说明(即帐目调整表)以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而该份调整表必须由申报会计师签署(参阅附录D1A第53段及D1B第43段)。

    • 4.15

      帐目调整表必须列明于每一申报年度内作出的各项调整,并提供详尽资料,从而使会计师报告内的数字与经审计财务报表内的相应数字互相协调;帐目调整表同时必须申述调整的理由。

    • 4.16

      如上市文件内载有会计师报告,则有关该报告的帐目调整表必须遵照《上市规则》第9.11(3c)、9.19(2)及24.10(7)条以初稿的形式提交本交易所,并遵照《上市规则》第9.11(28a)条所规定形式提交本交易所。在其他情况下,帐目调整表必须于提交载有会计师报告的通函草稿时,一并提交本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