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
4.11
一般而言,会计师报告内所申报的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表,须遵照下列会计准则编制而成:-
(a)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
(b)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
(c) (如属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年度财务报表的中国发行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附注: 发行人须持续地应用其中一种准则,而不得从一准则改变为另一准则。 4.12
任何重大偏离任何其中一种会计准则的情况必须予以披露及解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会计师报告还须具体说明该等偏离所造成的财政影响。4.13
有关准则通常指就上一个会计年度作出报告时所采用的现行准则;在可能的情况下,有关财务报表须作出适当的调整,以显示每一期间的盈利均按照该等准则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