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所有情况的规定
4.08
在所有情况下:
(1) 会计师报告必须包括一项声明,指出:
(a) 申报期内的财务报表是否已被审计;若已被审计,由何人进行;及
(b) 自上一申报会计期间结束后,曾否编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 申报会计师必须就此表达意见:就会计师报告的目的而言,有关资料是否真实而公平地反映了申报期的业绩及现金流量及每个申报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表;
(3) 会计师报告必须就此声明:该报告乃遵照香港会计师公会所刊发的《香港投资通函呈报准则》第200号「投资通函内就过往财务资料出具之会计师报告」(HKSIR 200)编制而成;
(4) 会计师报告必须注明申报会计师的名称;及
(5) 会计师报告必须注明编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