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上市科在对上市发行人作出某一决定后,该上市发行人可要求将该决定提交GEM上市委员会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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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不抵触《GEM上市规则》第4.04条的情况下,如GEM上市委员会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科的决定又或另行作出决定,上市发行人可要求将该项决定提交GEM上市覆核委员会作进一步及最终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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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除《GEM上市规则》第4.16条所述情况外,如上市发行人没有对上市科或GEM上市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决定提出覆核,则上市科或GEM上市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决定是最终裁决及对该发行人具有约束力;否则,GEM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即为最终裁决,对该发行人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