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程序

    • 新申请人 (3.05 – 3.05A)

      • 3.05

        除《GEM 上市规则》第3.05A 条另有规定外,新申请人的每项上市申请(不论有关股本证券或债务证券)均应呈交上市科,而上市科可拒绝该项申请或建议GEM 上市委员会批准或拒绝该项申请。然而,GEM 上市委员已会保留批准新申请人一切上市申请的权力,这是指该项申请即使已获上市科执行总监或本交易所行政总裁推荐,亦仍须获GEM 上市委员会批准。GEM 上市委员会可应上市科的要求在申请初期「原则上」批准某一发行人或其业务,或某类证券适合上市(但于上市科完成处理该项申请后将再详细作出考虑)。在其他情况下,GEM 上市委员会不会处理任何新申请人的申请,直至上市科完成处理某项申请为止。如GEM 上市委员会批准某项上市申请,上市科通常会先发出原则上批准的通知,然后再于适当时间发出正式批准通知书。

      • 3.05A

        GEM上市委员会已转授权力予上市科执行总监,以批准根据第三十章(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发行)提出的任何债务证券上市申请。

    • 上市发行人 (3.06)

      • 3.06

        上市发行人的上市申请将会由上市科处理;上市科执行总监通常会批准某项上市申请,然后于适当时间发出正式批准通知书。然而,GEM上市委员会可应上市科的要求,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就有关事宜作出第一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