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本交易所通讯
2.21
《GEM上市规则》内凡提及知会或通知本交易所,表示(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有关资料必须:
(1) 以文本或本交易所指定的电子格式送交: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二座十二楼上市科;或 (2) 以本交易所指定的电子形式送交:
上市科不时指定之电邮地址;或 (3) 以传真文本送交:
上市科,传真号码2295-3599
或送交本交易所不时宣布的其他地址或号码又或以本交易所不时决定和公布的形式送交。此外,如本交易所要求,必须向本交易所提供该等资料的列印文件。2.22
如资料属迫切性,发行人的获授权代表或发行人或其保荐人的其他负责主管人员、财务顾问或法律顾问应以电话通知上市科执行总监或其代表有关事宜,并须于电话联络后立即以书面确认有关资料,并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21条以专人、电子形式或传真交付。2.23
如《GEM上市规则》规定文件须送往或提交本交易所,则该等文件必须按照《GEM上市规则》第2.21条的规定送往或交付上市科,除非《GEM上市规则》另有说明,则属例外。2.23A
凡《GEM上市规则》规定须将文件的若干份发送或呈交予本交易所,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向本交易所提供此等文件的数目或较规定多,又或较规定少,实际数目由本交易所按情理决定。2.24
本交易所可不时决定和公布有关交付资料和文件予本交易所的程序及程序上的任何转变或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