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本交易所通讯

    • 2.21

      除非《GEM上市规则》另有说明或本交易所另有要求或文义另有所指,否则《GEM上市规则》内凡提及知会或通知本交易所及所有须发送或提交予本交易所的文件,只可按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条款、条件和要求透过电子方式提供予本交易所。
       

      附注:为求批准登记招股章程而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2.2512.26E(2)及28.15条向本交易所提交的文件,须按照《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不时刊发的任何相关指引材料规定的形式及方法提交。
       

       

    • 2.22

      如资料属迫切性,发行人的获授权代表或发行人或其保荐人的其他负责主管人员、财务顾问或法律顾问应以电话通知上市科执行总监或其代表有关事宜,并须于电话联络后立即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21条以书面确认有关资料。

    • 2.23

      如《GEM上市规则》规定文件须送往或提交本交易所,则该等文件必须按照《GEM上市规则》第2.21条的规定送往或交付上市科,除非《GEM上市规则》另有说明,则属例外。

    • 2.23A[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2.24

      本交易所可不时决定和公布有关交付资料和文件予本交易所的程序及程序上的任何转变或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