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规顾问的责任

    • 3A.21 [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3A.22

      每名合规顾问必须:
       

      (1)遵守适用于合规顾问的《上市规则》条文;及
       
      (2)在本交易所上市科及╱或上市委员会进行的任何调查中与其合作,包括迅速及公开地回应其向合规顾问提出的任何问题、迅速提供任何有关文件的正本或副本,以及出席那些要求合规顾问出席的任何会议或聆讯。
       
      注:

      合规顾问在本第3A.22条下的责任,就其获发行人根据第3A.193A.20条委任为合规顾问而言,于下列时间(以较早者为准)开始:
       

      (1)合规顾问签署发行人订定的聘用函后即时;或
       
      (2)合规顾问开始替发行人工作时。
       

    • 3A.23

      在指定期间内,上市发行人必须在以下情况及时谘询及(如需要)征询合规顾问的意见:
       
      (1) 刊发任何受规管的公告、通函或财务报告之前;
       
      (2) 拟进行交易(可能是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回购股份;
       
      (3) 上市发行人拟运用首次公开招股的所得款项的方式与上市文件所详述者不同,或上市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或业绩与上市文件所载任何预测、估计或其他资料不同;及
       
      (4) 本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第13.10条向上市发行人作出查询。
       
      附注: 上市发行人必须确保其合规顾问可随时与发行人的董事、授权代表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联系,并促使该等人士迅速向其合规顾问提供其所需或合理要求的资料及援助,以便合规顾问能履行本章所载的职责。上市发行人也须确保,其与董事、授权代表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合规顾问之间有足够而有效的联系途径,并会将其与本交易所的一切通讯及接触通知合规顾问。

    • 3A.24

      当上市发行人在上文《上市规则》第3A.23条所载情况下,谘询合规顾问,合规顾问必须以适当谨慎及技能履行以下职责:
       
      (1) 确保上市发行人就遵从《上市规则》及所有其他适用法例、规则、守则及指引方面,获得适当指引及意见;
       
      附注: 合规顾问必须将“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任何修订或补充,以及适用于该发行人的任何新订或修订的香港法律及规例及时通知该发行人。
       
      (2) 陪同上市发行人出席与本交易所举行的任何会议,但本交易所另有要求除外;
       
      (3) 与上市发行人商讨以下事项,而次数不会少于根据上文《上市规则》第3A.23(1)条审阅上市发行人财务报告的次数,及当上市发行人根据上文《上市规则》第3A.23(3)条通知合规顾问拟更改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用途时所进行的次数:
       
      (a) 上市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及财务状况,并参照上市发行人在上市文件内所列的业务目标及发行所得款项用途;
       
      (b) 遵从《上市规则》授出的任何豁免的条款及条件;
       
      (c) 不论上市发行人是否将会或已符合上市文件内的任何盈利预测或盈利估计,建议上市发行人及时及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本交易所及知会公众人士;及
       
      (d) 遵从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在上市时所作出的任何承诺,及如未能履行承诺,与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会商讨有关事宜,并向董事会建议适当的补救措施;
       
      (4) 如本交易所要求,就《上市规则》第3A.23条所列的任何或全部事宜与本交易所进行讨论;
       
      (5) 就上市发行人申请豁免《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任何规定,向上市发行人提供有关其责任的意见,特别是委任独立财务顾问的规定;及
       
      (6) 评估上市发行人董事会的所有新委任成员对其本身职责及作为上市发行人董事的受信责任的了解,及如果合规顾问认为新委任成员对有关事宜的了解不足,则与董事会商讨不足之处,并向董事会建议适当的补救措施(如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