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终止保荐人的职责

    • 3A.17

      如保荐人在处理首次上市申请期间辞任或遭终止聘任:

      (1) 新申请人必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有关保荐人的辞任或遭终止聘任,而保荐人须根据《上市规则》第3A.02A(2)条通知本交易所有关其辞任或遭终止聘任及有关原因;及
       
      (2) 如离任保荐人为唯一的一名独立保荐人,则替任保荐人必须根据《上市规则》第3A.02A(1)条通知本交易所其委任,并于正式委任日期起计满两个月后始可代表新申请人重新呈交上市申请,当中详述经修订的时间表,并须根据《上市规则》第九章另外缴交首次上市费,以及本章规定的声明及承诺。

      附注: 在该等情况下,已支付的任何首次上市费将被没收。

    • 3A.18

      为避免产生疑问,替任保荐人不应因前任保荐人已履行的工作而被视为已履行了保荐人的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