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言

    • 2.01

      本交易所的主要功用乃为证券交易提供一个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的市场。为进一步达成此目的,本交易所已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3条制订《GEM上市规则》此等规则包括证券上市前须符合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及(如属适用)担保人于证券获准上市后仍须继续履行的责任。证监会已依据该条例第24条批准《GEM上市规则》。

    • 2.02

      本册旨在载列及解释该等规定。

    • 2.03

      尽管同样由本交易所营运,但GEM与主板完全不同。因此《GEM上市规则》只适用于GEM,而《主板上市规则》只适用于主板。

    • 2.04

      任何寻求撤回其于GEM的上市地位改为在主板上市或撤回其于主板的上市地位改为在GEM上市的公司,将须全面遵守有关股票市场适用的有关规则。

    • 2.05

      《GEM上市规则》不适用于透过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及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结算规则所界定的期权系统而进行买卖的期权合约,及按照联交所股票期权委员会主要负责监察及管制期权市场。有兴趣人士可参阅不时生效的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及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结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