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合规顾问」指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6类受规管活动、根据其牌照或注册证书可从事保荐人工作,并(如适用)根据《上市规则》第3A.19或第3A.20条获委任为可从事合规顾问工作的公司或认可财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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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专家」包括每名会计师、工程师或估价师,或任何由于其专业以致其所作的陈述具有权威性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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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家部分」指就上市文件而言,上市文件内声称是由权威专家编制的任何部分或声称是专家报告、意见、陈述或估价文件的文本或其摘录,而有关专家同意将有关文本或摘录包括在上市文件内,并且上市文件载有一项陈述,说明该名专家已给予同意,且未有将其撤回;
附注: |
委任专家就上市文件内任何非专家部分向新申请人或保荐人提供意见或给予协助,不会令该部分成为专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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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定期间」指上市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3A.19条必须委聘合规顾问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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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首次上市申请」、「首次上市」及「首次公开招股」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14.54条视为股本证券的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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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就本章而言,「上市发行人」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0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但不包括仅为发行债务证券的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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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就本章而言,「新申请人」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0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并就本第三A章作出以下修订:
(a) |
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14.54条被视为股本证券上市的发行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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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不包括仅寻求债务证券上市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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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专家部分」指就上市文件而言,上市文件内不构成任何专家部分的其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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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保荐人集团」指:
(a) |
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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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其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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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其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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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下列公司的任何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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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上文(d)段所述任何控股股东的紧密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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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最终控股公司」指本身没有控股公司的控股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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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司集团」一词的涵义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所界定的「公司集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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