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则

    • 2A.01

      董事会已安排由上市委员会及╱或其代表执行有关一切上市事宜的职权及职务,惟须受本章及第二B章所载的覆核程序所规限。因此,任何根据《上市规则》可由本交易所执行的职务或任何根据《上市规则》可由本交易所行使的职权,均可由上市委员会及╱或其代表执行或行使。因此,除非及直至董事会撤回此等安排,上市委员会(就若干覆核职权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有全权处理一切上市事宜,而毌须受董事会所限制。

    • 2A.02

      上市委员会已安排由上市科及本交易所行政总裁执行大部份此等职权及职务,惟须受本章及第二B章所载的保留条件及覆核程序所规限。因此,上市科首先要处理有关《上市规则》的一切事宜。上市科亦会诠释、执行及实施《上市规则》,惟须受本章及第二B章所载的覆核程序所规限。

    • 2A.03

      在执行其个别的职务及职权时,上市覆核委员会、上市委员会、上市科及本交易所行政总裁必须实施《上市规则》,不然则以符合市场整体公众人士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 2A.04

      第二A章第二B章中,凡提及「上市科」的决定及裁决,均包括本交易所行政总裁作出的决定及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