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A章 上市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 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

    • 总则

      • 2A.01

        董事会已安排由上市委员会及╱或其代表执行有关一切上市事宜的职权及职务,惟须受本章及第二B章所载的覆核程序所规限。因此,任何根据《上市规则》可由本交易所执行的职务或任何根据《上市规则》可由本交易所行使的职权,均可由上市委员会及╱或其代表执行或行使。因此,除非及直至董事会撤回此等安排,上市委员会(就若干覆核职权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有全权处理一切上市事宜,而毌须受董事会所限制。

      • 2A.02

        上市委员会已安排由上市科及本交易所行政总裁执行大部份此等职权及职务,惟须受本章及第二B章所载的保留条件及覆核程序所规限。因此,上市科首先要处理有关《上市规则》的一切事宜。上市科亦会诠释、执行及实施《上市规则》,惟须受本章及第二B章所载的覆核程序所规限。

      • 2A.03

        在执行其个别的职务及职权时,上市覆核委员会、上市委员会、上市科及本交易所行政总裁必须实施《上市规则》,不然则以符合市场整体公众人士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 2A.04

        第二A章第二B章中,凡提及「上市科」的决定及裁决,均包括本交易所行政总裁作出的决定及裁决。

    • 申请程序

      • 新申请人(2A.05-2A.05B)

        • 2A.05

          除《上市规则》第2A.05A条以及第2A.05B条另有规定外,新申请人的每项上市申请均应呈交上市科,而上市科可拒绝该项申请或建议上市委员会批准或拒绝该项申请。然而,上市委员会已保留批准新申请人一切上市申请的权力,这是指该项申请即使已获上市科执行总监或本交易所行政总裁推荐,仍须获上市委员会批准。上市委员会可应上市科的要求在申请初期「原则上」批准某一发行人或其业务,或某类证券适宜上市(但于上市科完成处理该项申请后将再详细作出考虑)。在其他情况下,上市委员会是不会考虑新申请人的申请,直至上市科完成处理有关申请为止。如上市委员会批准某项上市申请,上市科将会先发出原则上批准的通知,然后再于适当时间发出正式批准通知书。

        • 2A.05A

          上市委员会已转授权力予上市科执行总监,以批准根据第三十七章(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发行)提出的任何债务证券上市申请及以下发行人或担保人(如属担保发行)所发行或担保(如属担保发行)的任何申请:

          (i) 国家机构;
           
          (ii) 超国家机构;
           
          (iii) 国营机构;
           
          (iv) 信用评级属投资等级的银行及公司;
           
          (v) 有股本证券在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而其市值在提出申请时不少于5,000,000,000港元者。

        • 2A.05B

          上市委员会已转授权力予上市科执行总监,以批准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证监会不时发出适用于集体投资计划的各项守则而获证监会认可的任何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的上市申请。

      • 上市发行人(2A.06)

        • 2A.06

          上市发行人的上市申请将会由上市科处理;上市科执行总监通常会批准某项上市申请,然后于适当时间发出正式批准通知书。然而,上市委员会可应上市科的要求,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就有关事宜作出第一次决定。

    • 指引

      • 2A.07

        预期发行人(特别是新申请人)应向上市科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以便能及早得知上市申请建议是否符合要求。

    • 除牌程序

      • 2A.08

        上市委员会保留取消上市发行人上市地位的职权,意指除非上市委员会研究后认为需要,否则上市发行人的上市地位不会被取消。

    • 纪律管辖权及制裁

      • 2A.09

        (1) 本交易所可向下列任何一方采取纪律行动并施加或发出《上市规则》第2A.10条所述的制裁:
         
        (a)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b)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或该董事的任何替任董事);
         
        (c)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管理阶层的任何成员;
         
        (d) 上市发行人的任何主要股东;
         
        (dd) 任何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
         
        (e)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专业顾问;
         
        (f)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专业顾问的任何雇员;
         
        (g) 上市发行人的任何授权代表;
         
        (h) 中国发行人的任何监事;
         
        (i) (于有担保的债务证券或结构性产品发行时)任何担保人;
         
        (j) 《上市规则》第18C.14条所述的任何人士;及
         
        (k) 任何其他向本交易所作出承诺或与本交易所订立协议的人士。
         
        (2) 就本规则而言:
         
        (a) 「上市发行人」包括结构性产品的发行人;
         
        (b) 「专业顾问」包括任何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物业估值师或由发行人聘任以就《上市规则》所管辖事宜而提供专业意见的任何其他人士,但不包括保荐人、资本市场中介人或合规顾问;及
         
        (c) 「高级管理阶层」包括:
         
        (i) 担任行政总裁、监事、公司秘书、营运总监或财务总监的任何人士(不论以任何职称担任);
         
        (ii) 在董事直接权限下执行管理职能的任何人士;或
         
        (iii) 任何于本交易所网站或上市发行人的网站登载的公司通讯或任何其他刊物中被指为高级管理阶层成员的任何人士。
         
        (3) 根据《上市规则》第2A.09、2A.102A.10B条而对专业顾问所采取的任何纪律行动范围(包括根据第2A.10(9)条而对专业顾问所施加的任何禁令)只限于《上市规则》所管辖或产生的事宜。
         
        (4) 专业顾问在按指示就《上市规则》事宜行事并提供意见时,须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其客户明白《上市规则》的范畴及客户在《上市规则》下的责任,并向其提供此方面的意见。他们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本交易所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 2A.10

        如上市委员会发现第2A.09条所列的任何各方违反《上市规则》,即可:—
         
        (1) 发出私下指责;
         
        (2) 发出载有批评的公开声明;
         
        (3) 作出公开谴责;
         
        (4) 公开声明,本交易所认为某人士担任所述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可能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5) (若董事严重违反或重复不履行其根据《上市规则》应尽的责任)公开声明,本交易所认为该董事不适合担任所述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6) 禁止上市发行人使用市场设施一段指定期间及/或直至符合特定条件为止,并禁止证券商及财务顾问代表或继续代表该发行人行事;
         
        (7) 将上市发行人证券或其任何证券类别停牌;
         
        (8) 将上市发行人证券或其任何证券类别除牌;
         
        (9) 禁止专业顾问或由其雇用的个别人士在指定期间就提呈上市科或上市委员会的规定事宜代表任何或特定人士;
         
        (10) 建议向证监会或任何其他香港或海外监管机构(例如财政司司长或任何专业团体)汇报有关违规人士的行为;
         
        (11) 指令于规定期限内采取修正或其他补救措施;
         
        (12) 酌情采取或不采取其他行动,包括公开所采取的行动。
         
        附注:
         
        1. 《上市规则》第2A.10、2A.10A2A.10B 条所述的上市委员会包括上市委员会及上市覆核委员会。
         
        2. 当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在最终裁决后)发出:
         
        (i) 根据第 2A.10 条的公开制裁,本交易所将刊发该制裁以及其理由;或
         
        (ii) 私下指责,本交易所可在不披露涉事当事人身份的情况下刊发个案中的实质内容及其原因。
         
        3. 本交易所在行使制裁权力时,会考量根据《上市规则》第2A.09 条可能须受制裁的人士的不同角色及责任水平。
         
        4. 就本条及下文第2A.10A(2)条而言,禁止使用「市场设施」并不代表除牌,但包括暂停处理任何须经本交易所批准的事项(包括发行股份)。
         

      • 2A.10A

        (1) 如本交易所向个别人士发出《上市规则》第2A.10(4)条(附带下文第(2)分条的跟进行动)或第2A.10(5)条下的声明,则:
         
        (a) 声明内所述的上市发行人;或
         
        (b) 声明内述及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上市发行人
         
          其后刊发任何公告及公司通讯时,必须在该等公告及公司通讯内提述该项根据《上市规则》第2A.10(4)或2A.10(5)条而作出的制裁(除非及直至该个别人士不再是所述上市发行人及/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为止)。
         
        (2) 根据《上市规则》第2A.10(4)或2A.10(5)条被发出声明的人士若于上市委员会厘定及指定的日期后仍然担任所述上市发行人或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上市委员会可随时全权酌情决定采取下列跟进行动:
         
        (a) 指令禁止发行人于指定期间使用市场设施;及/或
         
        (b) 将发行人证券或其证券任何类别停牌或除牌。
         
        (3) 上市委员会可公布其根据第2A.10A(2)条所作的任何跟进行动。
         

      • 2A.10B

        除可向未有履行个别《上市规则》条文明确向其施加的义务或责任之人士施加第2A.10 条下的制裁外,若裁定上文第2A.09条所述的任何人士有下列情况,上市委员会亦可对有关人士施加第2A.10 条的制裁:-
         
        (1) 未有遵守由上市科或上市委员会施加的规定;
         
        (2) 违反其就上市事宜向本交易所作出的承诺或与本交易所订立的协议;或
         
        (3) 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违反,又或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违反,《上市规 则》或上文第(1)项所述的规定。
         
        附注: 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3(8)条涵盖的人士而言,仅可在本交易所与相关专业监管机构不时协定的安排中订明可采取纪律行动的情况下,根据第2A.10B(3) 条施加制裁;及在考虑《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3(8)条所涵盖的人士是否有违反第2A.10B(3)条时,本交易所将考虑(其中包括)有关人士是否在知情的情况下或罔顾后果地促成或参与违反《上市规则》或向本交易所作出的承诺或与本交易所的协议。
         

      • 2A.11

        如根据《上市规则》第2A.092A.102A.10A2A.10B条所载权力而将会遭指责、批评、谴责或以其他方式制裁的任何一方(「覆核申请人」)提出要求,则上市委员会将以书面说明其根据《上市规则》第2A.092A.102A.10A 2A.10B条对覆核申请人作出制裁的决定的理由,而覆核申请人有权将该决定提呈上市覆核委员会作进一步及最终覆核。上市覆核委员会可赞成、推翻、修订或更改较早前所举行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在《上市规则》第2A.16A条的规限下,上市覆核委员会的覆核决定为终局,对覆核申请人具有约束力。在覆核申请人要求下,上市覆核委员会将以书面说明其覆核决定的理由。

      • 2A.12

        根据上市规则第2A.11条要求覆核上市委员会的任何决定,除非要求以书面陈述决定的理由(在此情况下,须于书面理由发出后七个营业日内就覆核该项决定提出要求),否则须于上市委员会发出决定后七个营业日内送达秘书。

      • 2A.13

        任何促请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就其决定以书面陈述理由的要求,须于其发出决定后三个营业日内提出。在接获要求后,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乎情况而定)将尽速(无论如何,在接获要求后14个营业日内)以书面向程序涉及的所有人士陈述有关其决定的理由。

      • 2A.14

        任何人士(发行人、其保荐人及授权代表除外)倘若不服上市科或上市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书面向上市委员会主席表达其意见。上市委员会可全权决定全面覆核有关事宜,尤其考虑任何第三者基于较早前的决定而可能享有的权利。

      • 2A.15

        上市委员会及上市覆核委员会可不时酌情规定其各自委员会所进行的任何覆核会议或聆讯的程序及规例,包括不时就任何覆核聆讯委任主席的程序、规管委员利益冲突的程序及刊发决定和相关理由的程序。

    • 有关各方的陈述权利

      • 2A.16

        在上市委员会进行的任何纪律程序及在上市覆核委员会为进一步及最终覆核决定而产生的程序,所涉及该等程序的有关各方有权出席会议、提交意见及在其专业顾问陪同下出席。在所有纪律程序中,上市科将于会议举行前向有关各方提供其将于会议上提呈的文件的副本。

    • 证监会提出的纪律覆核

      • 2A.16A

        (1) 证监会有权根据本条规则以书面方式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上市委员会就任何纪律事宜的决定。
         
        (2) 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个别事宜时,应审慎兼顾所有会因事情作进一步覆核而受直接影响之第三方人士的权利及利益。
         
        (3) 若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未有就其决定提供书面理由,而相关人士亦未有根据《上市规则》第2A.13条要求取得书面理由,证监会可要求有关委员会提供有关书面理由。证监会将在第2A.13条订定要求提供书面理由的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提出此要求。若相关人士要求取得书面理由,相关人士获提供的书面理由会同时提供予证监会及上市科。同样地,应证监会要求而向其提供的书面理由亦会同时提供予相关人士及上市科。
         
        (4) 如证监会提出覆核决定的要求,其将会在接获相关决定或(如证监会或相关人士要求取得决定的书面理由)书面理由后七个营业日内,提出覆核要求。
         
        (5) 上市覆核委员会及╱或其主席可就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覆核订明其认为合适的程序。
         
        (6) 相关人士、上市科及证监会有权向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书面陈述,而上市覆核委员会须考量所有此等书面陈述才作出决定。这适用于证监会要求的覆核及相关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2A.16A(7)条要求的任何进一步及最终覆核。
         
        (7) 倘上市覆核委员会完成覆核后推翻、修正或更改被覆核的决定,相关人士有权向上市覆核委员会寻求进一步及最终覆核。所有出席进一步及最终覆核聆讯的委员均须为并无出席较早前的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聆讯的人士,但此规定须受每一个案中在早前会议上出现的事实及情况所限,并进一步受上市覆核委员会的获提名主席的绝对酌情权所规限。若没有足够委员能够组成上市覆核委员会法定人数,其获提名主席可全权酌情指示秘书,按获提名主席认为合适的方法挑选足够的委员以达到法定人数。

    • 上市委员会的组织

      • 2A.17

        除了间中出现临时空缺之外,上市委员会由28名或董事会可能不时议定的更大数目的委员组成,其成员将包括:

        (1) 最少8名为上市提名委员会认为能够代表投资者权益的人士;
         
        (2) 上市提名委员会认为比例能够适当代表上市发行人与市场从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企业融资顾问及交易所参与者或交易所参与者的高级人员)的19名人士;以及
         
        (3) 交易及结算所行政总裁担任无投票权的当然委员。

      • 2A.18[已删除]

        [于2006年5月删除]

    • 上市委员会委员的委任及撤换

      • 2A.19 [已删除]

        [已于2016年1月1日删除]

      • 2A.20

        上市委员会委员须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只可委任根据上市规则第2A.21条的规定而获提名的人士。

      • 2A.21

        每年有资格被委任或再次被委任为上市委员会委员的人士,须由上市提名委员会提名,该上市提名委员会由交易及结算所董事会三名非执行董事以及证监会的主席及两名执行董事所组成。上市提名委员会于审议有关提名时,须征询上市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意见。

      • 2A.22

        上市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由上市提名委员会提名及由董事会委任。上市提名委员会可选择提名一名或多于一名副主席,而董事会亦可选择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副主席。交易及结算所行政总裁不得被委任为上市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

      • 2A.22A

        上市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约为12个月。

      • 2A.23

        上市委员会的所有委员须在任期届满时退任,除非其再获董事会委任(任期可为原定的任期或董事会于再次委任时订明的较短任期)。在符合上市规则第2A.25条的规定下,所有上市委员会委员均有资格接受再次委任。

      • 2A.24

        董事会可填补上市委员会因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的委员空缺。有资格被委任填补任何该等空缺的人士须由上市提名委员会提名,而该等人士须与退任的委员同属上市规则第2A.17条所述的类别。获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的委员的任期的最后日期,为退任该职而产生临时空缺的委员原来任期届满当日。

      • 2A.25

        上巿委员会的委员不得连续任职超过六年,但按《上市规则》第2A.24条填补临时空缺的委任期间不包括在内。已按本上巿规则容许的最长期间担任职务的委员(包括主席及副主席),由其最近期退任之日后起计的二年后有资格再次被委任。尽管以上所述,在特殊情况下,上巿提名委员会有酌情权提名任何人士,在其退任后起计两年内的任何时间再次被委任,而董事会亦有权再次委任该人士。

      • 2A.26

        倘若发生下列任何事件,有关的上市委员会委员必须退任:-

        (1) 倘若其获发财产接管令,或其与债权人作出和解安排;
         
        (2) 倘若其变得精神错乱或被裁定为《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136章)所指的精神不健全;
         
        (3) 倘若其以书面通知董事会及上市委员会请辞有关职务;或
         
        (4) 倘若由于严重的不当行为而遭董事会撤职,而一份说明其被撤职的理由的函件已呈交证监会。

        惟该委员的行事在各方面均应被视为有效,直至其退任一事被列入上市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为止。

    • 上市委员会的职务及职权

      • 2A.27

        上市委员会须就一切上市事宜行使及执行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及职务。上市委员会于行使及执行该等职权及职务时只须受上市覆核委员会的覆核职权所规限。

    • 上市委员会会议的进行

      • 2A.28

        上市委员会须根据董事会制订的有关规则(包括有关委员利益冲突的规则)进行会议及续会,以及规范其会议程序,惟须受本章《上市规则》第2A.28条所规限。上市委员会商讨任何事项所需的法定人数须为五名委员。交易及结算所行政总裁不会出席上市委员会第一次审议某项事宜的会议或覆核决定的会议。

    • 上市上诉委员会的组织[已删除]

      • 2A.29

        [已于2019年7月6日删除]

      • 2A.30

        [已于2019年7月6日删除]

      • 2A.31

        [已于2019年7月6日删除]

      • 2A.32

        [已于2019年7月6日删除]

      • 2A.33

        [已于2019年7月6日删除]

      • 2A.34

        [已于2019年7月6日删除]

      • 2A.35

        [已于2019年7月6日删除]

    • 上巿上诉委员会的职务及职权[已删除]

      • 2A.36

        [已于2019年7月6日删除]

    • 上市上诉委员会会议的进行[已删除]

      • 2A.37

        [已于2019年7月6日删除]

    •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组成

      • 2A.37A

        除了间中出现临时空缺之外,上市覆核委员会由20名(或董事会可能不时议定的更大数目)委员组成。曾任上市委员会成员的人士,只要离任上市委员会满两年,亦有资格获委任为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

      • 2A.37B

        上市覆核委员会将包括:
         
        (1) 最少六名为上市提名委员会认为能够代表投资者权益的人士;及
         
        (2) 其余成员为上市提名委员会认为能够适当代表上市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企业融资顾问及交易所参与者(或其高级人员)),及在《上市规则》事宜方面有经验及专业知识的人士,又或熟知上市委员会工作的人士。

        现行上市委员会委员或证监会或交易及结算所代表不得担任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

    • 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的委任及撤换

      • 2A.37C

        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须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只可委任根据《上市规则》第2A.37D条的规定而获提名的人士。

      • 2A.37D

        每年有资格被委任或再次被委任为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的人士须由上市提名委员会提名。

      • 2A.37E

        上市覆核委员会主席小组须由上市提名委员会提名及由董事会委任。主席小组将由最少四名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组成。

      • 2A.37F

        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约为12个月。

      • 2A.37G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所有委员须在任期届满时退任,除非其再获董事会委任(任期可为原定的任期或董事会于再次委任时订明的较短任期)。在符合《上市规则》第2A.37I条的规定下,所有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均有资格接受再次委任。

      • 2A.37H

        董事会可填补上市覆核委员会因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的委员空缺。有资格被委任填补任何该等空缺的人士须由上市提名委员会提名,而该等人士须与退任的委员同属《上市规则》第2A.37B条所述的类别。获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的委员的任期的最后日期,为退任该职而产生临时空缺的委员原来任期届满当日。

      • 2A.37I

        上巿覆核委员会的委员不得连续任职超过六年,但按《上市规则》第2A.37H条填补临时空缺的委任期间不包括在内。已按本条规则容许的最长期间担任职务的委员,由其最近期退任之日后起计的二年后有资格再次被委任。尽管以上所述,在特殊情况下,上巿提名委员会有酌情权提名任何人士,在其退任后起计两年内的任何时间再次被委任,而董事会亦有权再次委任该人士。

      • 2A.37J

        倘若发生下列任何事件,有关的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必须退任:-

        (1) 倘若其获发财产接管令,或其与债权人作出和解安排;
         
        (2) 倘若其变得精神错乱或被裁定为《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136章)所指的精神不健全;
         
        (3) 倘若其以书面通知董事会及上市覆核委员会请辞有关职务;或
         
        (4) 倘若由于严重的不当行为而遭董事会撤职,而一份说明其被撤职的理由的函件已呈交证监会。

        惟该委员的行事在各方面均应被视为有效,直至其退任一事被列入上市覆核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为止。

    •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职务及职权

      • 2A.37K

        上市覆核委员会须为上市委员会所作的任何决定的覆核机关,以及为(如证监会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上市委员会的决定)上市覆核委员会按《上市规则》第2A.16A(7)及2B.16(7)条的规定所作的决定的进一步及最终覆核机关。

    • 上市覆核委员会会议的进行

      • 2A.37L

        上市覆核委员会须根据董事会制订的有关规则(包括有关委员利益冲突的规则)进行会议及续会,以及规范其会议程序,惟须受本《上市规则》第2A.37L条所规限。上市覆核委员会商讨任何事项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五名委员。所有覆核聆讯必须以重新聆讯方式进行。上市覆核委员会将考量之前进行的聆讯的所有相关证据及论点,以及任何其他根据覆核聆讯程序及规例和上市覆核委员会所作指令而提交的举证或资料,再重审个案,重新作出决定。上市覆核委员会将考量先前决策机关的决定再说明委员会本身所作决定的理由。上市覆核委员会亦会在其决定中处理先前的决定及有关理由(不论是维持或推翻原先决定)。

    • 委员会委员及其替任人的忠诚行事

      • 2A.38

        倘若上市委员会委员或上市覆核委员会任何委员根据该等委员会任何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案忠诚行事,则就所有为本交易所诚信服务的人士而言,均应被视为有效,犹如每名委员经获正式委任并具备出任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尽管日后可能发现在委任某名委员方面出现若干不足之处,或该名委员由于某些原因而未符合获委任的资格)。

    • 过渡安排

      • 2A.39

        《上市规则》新订条文实施前已展开纪律程序的所有纪律覆核聆讯,将按展开纪律程序时生效的《上市规则》第二A二B章的规定进行。《上市规则》新订条文实施前已存在的委员会将继续存在,直至所有该等程序结束,而当时生效的规则及程序将继续适用于该等事宜。

        附注 (1) 上市科向秘书提交载有个案理据及有意依循的所有重大事实及意见的报告后,纪律程序即告展开。
         
          (2) 就本条规则而言,《上市规则》新订条文指本章及第二B章的修订(于2019年7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