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国发行人而言,《上市规则》第17.01(4)条须全段重订如下:在本第十七章,凡提及中国发行人的新股或新证券之处均包括其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库存股份,而提及发行股份或证券之处则包括转让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库存股份。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若其股份计划是用其并非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库存股份来偿付,则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7.12条的规定。根据该等计划向关连人士转让并非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库存股份,可按《上市规则》第14A.76条通过作为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而获得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