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股份 (13.14A-13.14B)
13.14A
发行人可按股东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1(2)条批准授予的一般性授权在GEM出售库存股份,但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发行人不得明知而在GEM将库存股份售予核心关连人士,而核心关连人士亦不得明知而在GEM向发行人购买库存股份;
(2) 发行人须敦促其委任出售库存股份的经纪商,在本交易所要求下,向本交易所披露其代发行人出售库存股份的资料;及
(3) 发行人在得悉内幕消息后,不得在GEM出售库存股份,直至有关消息已公开为止。尤其是,发行人不得在以下较早日期之前30天内在GEM出售其库存股份,除非情况特殊:
(a) 董事会为通过发行人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不论是否《GEM上市规则》所规定者)举行的会议日期(即发行人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8条最先通知本交易所将举行的董事会会议日期);及
(b) 发行人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8.49或18.78条规定公布其任何年度或半年度业绩的限期,或公布其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公告(不论是否《GEM上市规则》所规定者)的限期,
有关的限制截至发行人公布业绩当日结束。
13.14B
发行人必须:
(1) 于在GEM或发行人上市所在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售库存股份(「在场内出售库存股份」)后第一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向本交易所呈交以下资料以安排登载:
(a) 前一日出售的库存股份总数;
(b) 每股出售价或就有关出售收取的最高价及最低价(如属适用);
(c) 集资总额;及
(d) 如库存股份是按股东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1(2)条授予董事的一般性授权出售,则列明授权的详情。
该等呈报须以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形式及内容作出。如发行人在某日并未出售库存股份,则毋需向本交易所作出呈报。发行人应与其经纪商作出安排,确保经纪商及时向发行人提供所需资料,以便发行人向本交易所作出呈报;
(2) 就任何在场内出售库存股份作出公告,如果有关交易(单独计算或连同之前12个月内进行但并未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3.14B(2)条作出公告的在场内出售库存股份合计)达到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的5%或以上。公告须包含下列有关库存股份出售的资料:
(a) 出售的库存股份数目、类别及面值总额;
(b) 有关出售的集资总额及所得款项的用途详情;
(c) 每股出售价或就有关出售收取的最高价及最低价(如属适用);
(d) 出售库存股份的原因;
(e) 如库存股份是按股东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1(2)条授予董事的一般性授权出售,则列明授权的详情;及
(f) 在刊发公告之前12个月内任何股本证券发行及/或其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的集资总额以及详细的分项及描述;所得款项的用途;任何尚未动用金额的计划用途;以及发行人如何处理该等款额;及
(3) 在其年度报告及帐目内,加入该会计年度内在场内出售库存股份的每月报告,列明每月出售的库存股份数目、每股出售价或就所有有关出售收取的最高价及最低价(如属适用),以及发行人就该等出售收取的款项总额。董事会报告须载明有关年度内进行的在场内出售库存股份、有关出售的集资总额及所得款项的用途详情,以及董事进行该等出售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