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部 暂停交易

    • 8.暂停证券交易

      (1) 如证监会觉得—

      (a) 以下文件载有在要项上属虚假、不完整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i) 在与证券于某认可证券市场上市有关連的情况下发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章程、通告、介绍文件及载有关于法团债务安排或法团重组的建议的文件;或
       
      (ii) 由发行人或由他人代它作出或发出的与发行人的事务有关連的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
       
      (b) 暂停在某认可交易所营办的认可证券市场透过该认可交易所的设施买卖的证券的一切交易,对为证券维持一个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场是有需要或合宜的;
       
      (c) 为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起見应暂停有关证券的一切交易,或为保障一般投资者或保障在某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证券的投资者而暂停有关证券的一切交易是适当的;或
       
      (d) 证监会根据第9(3)(c)条施加的任何条件没有获得遵从,
       
      则证监会可藉给予有关的认可交易所的通知,指示该认可交易所暂停该通知指明的证券的一切交易。
       
      (2) 有关的认可交易所须立即遵从根据第(1)款给予的通知。
       

    • 9.证监会在根据本部暂停证券交易时的权力

      (1) 发行人如因证监会根据第8 条作出的指示而感到受屈,可向证监会作出书面申述。如有发行人作出该项申述,证监会须通知有关的认可交易所。
       
      (2) 不論是否有发行人根据第(1)款就证监会根据第8 条作出的指示作出申述,有关的认可交易所仍可就该指示向证监会作出书面申述。如该认可交易所作出该项申述,证监会须通知有关的发行人。
       
      (3) 如证监会—

      (a) 已根据第8(1)条指示某认可交易所暂停任何证券的交易;及
       
      (b) 已考虑—

      (i) 有关的发行人根据第(1)款作出的申述;
       
      (ii) 该认可交易所根据第(2)款作出的申述;及
       
      (iii) 该发行人或该认可交易所作出的进一步申述,
       
      则证监会—
       
      (c) 可藉给予该认可交易所的通知,准许该证券在证监会认为适合施加的条件规限下恢復交易,而该等条件须属第(4)款指明的性质;或
       
      (d) 如—

      (i) 信纳本规则所列出的或任何其他根据本条例第36 条订立的规则所列出的上市规定没有获得遵从;或
       
      (ii) 认为取消该证券在该认可交易所营办的认可证券市场上市,对在香港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属必要的,
       
      即可藉给予该认可交易所的通知,指示该认可交易所取消该证券在其营办的认可证券市场上市,而该认可交易所须立即遵从该指示。
         
      (4) 可根据第(3)(c)款施加的条件如下—

      (a) 如证监会已根据第8(1)(a)或(d)条作出指示,则所施加的条件的目的须为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发行人会补救引致作出暂停交易指示的违责;
       
      (b) 如证监会已根据第8(1)(b)条作出指示,则所施加的条件,须属证监会认为对透过该条所述的认可交易所的设施买卖的证券,维持一个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场是有需要或合宜的;
       
      (c) 如证监会已根据第8(1)(c)条作出指示,则所施加的条件,须属证监会认为是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的,或就保障一般投资者或保障该条所述的投资者而言是适当的。
       
      (5) 在第(3)款中,「进一步申述」(further representations)指在证监会所决定的合理时间内呈交的,由有关的发行人或有关的认可交易所决定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书面兼口头形式作出的申述。
       
      (6) 本条授予证监会的权力,仅可由证监会会议行使,不得转授。
       
      (7) 证监会任何成员如曾决定根据第8 条行使证监会的权力,则不得參与证监会在就该次行使权力而执行本条授予该会的职能时进行的商议或投票。
       
      (8) 不論第(7)款有任何规定,该款所提述的证监会成员仍可出席证监会在就该次根据第8 条行使权力执行本条授予该会的职能而进行的任何会议或程序,并可就他的决定作出他认为需要的解释。
       
       

    • 10.第8及9 条的补充条文

      (1) 在证监会为听取根据第9(3)(b)(iii)条向该会作出的口头申述而进行的聆讯中,有关的发行人及有关的认可交易所各自有权由其大律师或律师代表。
       
      (2) 如有根据第9(1)或(2)条作出的申述针对根据第8(1)条作出的指示提出,则在证监会根据第9(3)条作出决定前,有关的证券的一切交易均须继续暂停。

    • 11.重新上市的限制

      凡证券根据第9(3)(d)条被取消上市,除非按照第2 部的规定,否则该证券不得在任何认可证券市场再度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