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二 所有权文件
A 部: 临时所有权文件
股本证券
1. (1) 可予放弃的所有权文件须以标题方式注明发售建议的最后期限,并须显示该文件是有价及可转让的,并如对该文件有任何质疑,或如在接到通知前收件人已将其当时登记持有的全部或部份证券售出(无权认购新股或不附资本增值者除外),应立即谘询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2) 如属获包销的供股,而包销商有权在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方式开始买卖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终止该项包销,则股份临时所有权文件必须详尽披露该项事实。披露的资料必须:
(a) 载于临时所有权文件封面及文件中显眼的位置;
(b) 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条款概要,并解释其条款何时终止行使;
(c) 说明买卖该等供股份所牵涉的风险;及
(d) 以本交易所批准的方式披露。
2. 临时所有权文件必须编号及采用质优的纸张印制。首名持有人的姓名及地址和联名持有人(如有)的姓名须于注明;如为固定收益的证券,则须载明下次派息的款额。
3. 所有权文件必须载明按比例应得的证券数额、证券已予或将予接受过户登记以参与证券发行的最后期限、证券获派股息或利息的先后次序、是否与任何上市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所有权文件的性质及其建议证券发行的日期,以及零碎权益(如有)的处理方式。如为供股,所有权文件须载明未予接纳的证券将如何予以处理,以及供股建议可予接纳的时限(不少于10个营业日)。如发行人拥有大量海外股东,则或需要较长的提呈发售期间,惟若发行人建议超过15个营业日的提呈发售期间,则必须谘询本交易所。
4. 如临时所有权文件有订明放弃权利的规定:
(1) 登记、放弃权利及分拆的指示及放弃权利的表格须印在临时所有权文件上或附于该文件内;
(2) 须订明分拆(不必缴交费用)的规定;分拆文件须由发行人或授权代理人认证。分拆的最后期限与放弃权利的最后期限之间相隔不能超过五个营业日;及
(3) 在配发证券以获取现金的同时,倘同类别的证券以入账列为缴足方式亦配发予卖家或其他人士,则放弃权利期限可能与发行证券以获取现金时所定的放弃权利期限相同,惟不会超逾此一期限。
5. 拒绝接纳通知书最好应与配额通知书或新股通知书同时发出,惟在任何情况下须不迟于上述通知书发出后三个营业日发出。倘若拒绝接纳通知书不能与配额通知书或新股通知书同时发出,有关通告须根据《上市规则》第2.07C条尽快刊登,时间上无论如何不得迟于配额通知书或新股通知书寄发日期后之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
6. 若有关的持有人并无发出反对的指示,寄予其地址在香港以外地区的证券持有人的配额通知书及新股通知书须全部以空邮寄出。
债务证券
7. 本交易所并无规定临时所有权文件须遵照任何特定的格式印制。惟若采用该文件,则有关换确实所有权文件及在换领时应付利息的事宜必须予以充份处理。B 部: 确实所有权文件
记名股本证券
1. 证书的总尺寸最好应不超过25厘米×22厘米(约9¾×8½寸)。
2. 印制证券的纸张须为证书纸张,上印有经香港证券登记公司总会批准的形式的水印。水印应不规则地每隔不多于20厘米(约8寸)重印一次。
3. 证书的正面须载明下列各项:
(1) 任命发行人的权力机构;
(2) (最好印于右上角)证书代表的证券数目及(如属适用)单位的数目及面额;
(3) 申明若不出示证书、证书代表的证券不能登记过户的附注;及
(4) (如属适用)证券可予转让的最低数额及倍数。
4. 证书必须印有日期,并(在发行时并无适当职员签署法定授权书的情况下)在盖上印鉴后予以发行。
5. 如证书为与股份有关者,而所发行的股份超过一个类别:
(1) 优先类别股份的证书亦须(最好在正面上)载明股本及股息的情况;
(2) 如任何该等类别股份(如注明为优先股则除外)属持有人于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无权投票者,发行人所发行的每张股份证书必须明确印有「无投票票权」字样;及
(3) 发行人所发行的每张股份证书必须于显眼处载明其股本分为多类股份,并载明各类股份的面值(如有)及所附的投票权。
6. 与股份有关的证书的背面,可印载一个与证书所代表的全部(而非只是部份)股份有关而格式经本交易所批准的转让表格。
7. 如与证书有关的证券并非在各方面完全相同,惟日后将完全相同,则在该等股份的权益转为完全相同的日期前所发行的证书,必须注明该日期。
记名债务证券
8. 证书的总尺寸最好应不超过25厘×22厘米(约9¾×8½寸)。
9. 印制证书的纸张应印有经香港证券公司总会批准的形式的水印。水印应不规则地每隔不多于20厘米(约8寸)重印一次。
10. 证书的正面须载明下列各项:
(1) 任命发行人的权力机构;
(2) (最好印于右上角)证书代表的证书数目及(如属适用)单位的数目及面额;
(3) 申明若不出示证书、证书代表的全部或部份证券不能登记过户的附注;
(4) 如属适用,证券可予转让的最低数额及倍数;及
(5) 应付利息的数额及支付日期;
11. 证书必须印有日期,并(在发行时并无适当职员签署法定或其他授权书的情况下)在盖上印鉴后予以发行。
12. 证书亦须注明:
(1) 发行人的注册国家(如属适用)及注册号码(如有);
(2) 发行证券的权限;及
(3) (注明载于证书背面,最好在证书正面提及)有关发行方面,如赎回或还款,以及(如属适用)转换一切条件(惟只须载明在任何重要方面与一般附于债务证券的条件有异的转让条件)。
不记名证券
13. 除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外,证券及任何息票的定稿(最好是「草图」形式)须尽早呈交本交易所批准。该等定稿须于有关上市文件落实刊发日期至少十四天前呈交本交易所。14. 不记名证券必须交予事先经本交易所批准的认可加密印刷商印制;此印刷商最好为某一个别发行人或借款机构所聘用,以印制其全部不记名证券。
15. 证券及任何息票须采用一级债券或钞票纸张印制。该种纸张须由佛氏造纸机制造,重量为100克/平方米,最低跛布含量为50%,并印有印刷商、借款机构或发行人水印。证券纸张的制造及耗用须有准确的记录。水印应以交错间隔重复印刷,以便每张证券或息票上至少有部份水印出现。
16. 证券(不包括任何息票)的尺寸最好应为29.7厘米×21厘米(约11¾×8¼寸)。
17. 证券的编号应采用一种独特的字体以不褪色的墨水印于每张证券、任何股息调换券及每张息票(如有)的右上角。这些编号须以不褪色的黑墨水印刷,该种墨水在紫外线照射下发出萤光,该编号并须采用OCR-B1(光学字符识别型B1)的字体印刷。
18. 任何息票必须附于证券的右方,每张息票必须连续编号并印有证券的编号。息票如不能附于证券的右方,可附于其底部。如采用股息掉换券或转期息票,此等掉换券或息票必须于置于最后被撕下的位置。息票与息票之间须留有足够的空白地方,以致息票被撕下时,其所载的文字仍可保持完整无缺。
19. 印刷证券至少须直接由包括证券边线的镌刻钢板印刷一次。钢板须由加密证券印刷商用机械或电解方法从原刻钢板制成,并由加密证券印刷商负责保管。印制的效果必须完美无瑕、清晰度要划一、线条不能断缺、句点后空白地方及两线相会处不能太狭或太宽。其背底必须具有扭索饰纹,如采用间接凸版方式印刷,须多于一种颜色。
20. 对发行人而言,证券及息票的阴文边缘的设计必须独一无二,或另具备下列附加的证券特色:
(a) 以极微小字母组成直线,如经影印,便会呈现连续不断的直线;及
(b) 潜像(息票毋须具备此特色)。
21. 证券印刷商的名称必须印在不记名证券及息票的正面,作为阴文边缘的部分。
22. 证券的正面必须载明下列各项:
(1) 任命发行人的权力机构、注册国家(如属适用)及注册号码(如有);
(2) 证券的发行日期;
(3) 发行证券的机构;
(4) 支付固定利息或股息的日期;及
(5) 发行人的一个授权署名或多个署名,署名可用机印(亦可载有认证署名,该署名须属原版署名)。
23. 如属附有优先权的股份,证券的背面须载明有关股本(包括赎回股本)、股息、会议及投票权的条件。
24. 如属债务证券,证券的背面须载明发行方面有关赎回、转换、会议及投票权的主要条款及条件概要。
25. 加密证券印刷商须发出声明(如经本交易所批准,可按年作出),申明:
(1) 证券乃按照本交易所的规定印制;
(2) 有关证券纸张的制造及耗用情况将行记录;
(3) 镌刻钢板乃由加密印刷商在其厂房内制造,于制成后一直由印刷商保管,日后该等镌刻钢板仍将由印刷商保管,如对发行人而言,阴文边缘的设计属独一无二,则不会用于印制任何其他发行人或借款机构的证券;及
(4) 对发行人而言,如阴文边缘的设计属独一无二,在发行人的要求下,所有用以印制证券的钢版将被毁灭,而有关毁灭的有效证明文件将呈交发行人。
26. 纵有本附录第19段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本交易所或会同意豁免采用镌刻钢板印制证券的规定:
(1) 证券并非向公众人士销售;及
(2) 采用本交易所接纳的另一种方法印制证券。
惟须事先获本交易所同意。
记名预托证券
27. 如属记名预托证券证书,证书的总尺寸最好应不超过30.5厘米×20厘米(约12寸×8寸)。
28. 除第1段外,上述有关记名股本证券的条文同样适用于预托证券。此外,预托证券证书的正面须载明下列各项:
(1) 存管人名称;
(2) 发行人名称;
(3) 预托证券持有人名称;
(4) 预托证券代表的股数;及
(5) 按本交易所接纳的形式提供预托协议条款的详细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