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转板

    • 9B.05

      按本章申请转板上市的发行人须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G表格(载于监管表格)提出并经发行人正式授权董事签署的正式上市申请;及以该表格提出并经发行人每位董事及监事(如有)签署的声明,以确认及声明其已符合有关转板上市的各项规定;
       
      (2)发行人就转板上市而根据《上市规则》第9B.08条编制的转板公告的接近定稿草拟本;
       
      (3)

      发行人向本交易所提交的书面确认(连同有关佐证资料),确认就根据《上市规则》第9B.08条刊发公告日期起计的12个月期间:
       

      (a)集团可动用的营运资金足够其现时所需,即至少足够其由根据《上市规则》第9B.08条刊发公告日期起计12个月所需;及
       
      附注:如属《上市规则》第十八章所述的矿业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8.03(4)及18.03(5)条,集团可动用的营运资金,须足以应付自根据《上市规则》第9B.08条刊发公告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预算营运资本需要的125%。
       
      (b)发行人的财务顾问或核数师信纳这项确认是经过发行人适当与审慎查询后作出,而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亦以书面说明确有提供该等融资。
       
      附注:《上市规则》第9B.05(3)条所指的佐证资料一般包括现金流预测备忘录、盈利预测以及由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作出的书面陈述。
       

    • 9B.06

      如未能获取有关资料又或实际情况衍生其他需要,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及/或其管理层以书面确认形式(如适用)提供更多其他资料。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披露该等额外资料。

    • 9B.07

      申请人必须已就转板上市取得所需的所有股东、董事会及/或监管机构批准(无论是根据其组织章程文件或适用法律或规例或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