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董事、公司秘书、董事委员会、授权代表及公司监管事宜

    • 25.04B

      除《GEM上市规则》第5.02B条的规定外,中国发行人的每名董事在行使中国发行人董事的权力及职责时,也必须:
       
      (1)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所有关于中国或其他地方的公众公司的管辖、运作、行为或监管事宜的适用中国法律、规则、规例及规范声明;
       
      (2)尽力遵守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有关董事职责的一切规定),并尽力促使中国发行人在任何时候均按照其公司章程而行事;
       
      (3)在其担任中国发行人的董事的任何期间(或其停止担任中国发行人的董事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有行政或政府部门的通知或涉及任何程序,指称中国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董事,违反有关公众公司的管辖、运作、行为或监管事宜而不时生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规例或规范声明,立即通知并以书面通知本交易所;及
       
      (4)尽力促使其任何替任人遵守上文第25.04B(1)至(3)条及第5.02B(1)、(2)及(4)条。

    • 25.04C

      中国发行人的每名监事在行使中国发行人监事的权力及职责时,必须:
       
      (1)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所有关于监事对中国或其他地方的公众公司的管辖、运作、行为或监管的责任、职责及义务的适用中国法律、规则、规例及规范声明;
       
      (2)尽力遵守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有关监事职责的一切规定),并尽力促使中国发行人及其董事在任何时候均按照其公司章程而行事;
       
      (3)尽力促使中国发行人及其董事遵守《GEM上巿规则》、《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公司股份回购守则》及香港所有其他不时生效的有关证券的法例及规例;
       
      (4)在其担任中国发行人的监事的任何期间,如中国发行人的监事会对中国发行人的任何董事提出法律程序,立即通知及以书面通知本交易所;
       
      (5)尽力遵守下列条例及规则,犹如该条例适用于监事,如同其适用于董事般:《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及XV部;《GEM上巿规则》第5.465.67条关于董事买卖证券的规定;《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公司股份回购守则》;以及香港所有其他不时生效的有关证券法例与规例;及
       
      (6)尽力促使其任何替任人遵守上文第(1)至(5)项。

    • 25.04D

      《GEM上巿规则》第5.02A5.02C5.13A条的规定(将其中「董事」一词换为「监事」后)同样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监事。

    • 25.04A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GEM上市规则》第5.02A5.13A条的规定(将其中「董事」一词换为「监事」后)同样适用于发行人的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