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内的披露
18C.19
根据本章上市的未商业化公司的中期(半年度)报告及年报内,必须载有报告所述期间进行的研发及商业化活动的详情,包括:(1) 开发中的特专科技产品的开发进度详情;
(2) 发行人达到《上市规则》第18C.03(4)条所载的收益规定的预期时间表及任何进展情况,包括已在其上市文件中披露、以证明可达到该收益规定的路径的资料更新或未商业化公司刊发的任何后续更新;
(3) 上市文件中提供的任何收益、盈利及其他业务和财务估计的资料更新、以及未商业化公司就该等估计刊发的任何后续更新;
(4) 其研发活动的开支概要;及
(5) 在显眼位置作出示警,声明其不一定能够达到《上市规则》第18C.03(4)条所述的收益规定。
注: 按本条所披露的详情应与未商业化公司上市文件中按《上市规则》第18C.12条所述的相关指引所披露者一致,让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能够评估公司遵守其早前披露的计划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