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划参与人

    • 17.03A

      (1) 计划参与人可包括以下一类或多类:
       
      (a) 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雇员(包括根据有关计划获授予期权或奖励以促成其与此等公司订立雇员合约的人士)(雇员参与者);
       
      (b) 发行人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董事及雇员(关连实体参与者);及
       
      (c) 一直并持续向发行人集团在其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有利其长远发展的服务的人士(服务提供者)。
       
      注: 服务提供者的例子可包括以独立承包人的身份为发行人工作的人士(如其服务的持续性及频密程度与雇员相若)。为免生疑问,服务提供者不应包括配售代理或就集资、合并或收购事宜提供顾问服务的财务顾问,服务提供者亦不应包括提供鉴证服务又或须公正客观地执行服务的专业服务提供者,例如核数师或估值师。
       
      (2) 计划文件须清晰列明服务提供者的每个类别及厘定各类别人士是否符合资格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