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须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12.23AA-12.23BB)

    • 12.23AA

      倘新申请人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42条获委任及(如适用)指定的整体协调人必须提供书面确认,当中述明:
       
      (i) 每名整体协调人的名称;
       
      (ii) 发行人将向每名整体协调人支付的定额费用;
       
      (iii) 就公开认购及配售部分将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总费用(以占新上市将筹集所得款项总额的百分比列示);及
       
      (iv) 就公开认购及配售部分将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定额与酌情费用的比例(按百分比计算)。
       
      附注:
       
      1. 本条所指的总费用(也常称「包销费用」)包括向发行人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的定额与酌情费用:提供意见、营销、簿记建档、作出定价及分配建议以及将股本证券配售予投资者。
       
      2. 如按本条所提供的资料有任何重大变动,整体协调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本交易所并解释原因。
       

    • 12.23BB

      如新申请人须就其于本交易所申请上市在中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的确认新申请人完成中国备案程序的通知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