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协助银团成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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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时,为方便各银团成员识别哪些投资者在股本证券或权益(包括股本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合订证券及投资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21.01条)的证券)分配上按《上市规则》规定须受限制或须获得本交易所事先同意,并使每名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能够履行其在《操守准则》下的责任及职责,与每名银团成员订立的书面委聘协议必须至少载有新申请人及其董事的以下责任:
(1) 向银团成员提供新申请人的董事、现有股东、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及任何就认购或购买新上市中的股本证券或权益(包括股本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合订证券及投资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21.01条)的证券)而获上述任何人士委聘为代名人或将作爲上述任何人士的代名人的人士的名单;有关资料应在可行范围内尽快提供予银团成员,但无论如何须于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聆讯审批之日至少足4个营业日前提供;
(2) 新申请人及其董事一旦知悉上文第(1)分段所提供的资料有任何重大变动,须立即通知银团成员;及
(3) 向银团成员提供或促使向其提供所有必要同意,以让其为本条以上所述同一目的向银团成员以外的任何分销商提供上文第(1)至(2)分段所述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