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例外情况

    • 18B.76

      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之时直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完成前,以下《上市规则》条文不适用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
       
      (1) 《上市规则》第6.01(3) 条及第13.24条—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
       
      (2) 《上市规则》第8.11条—仅限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可按名义价值向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发行发起人股份,而发起人股份附带股东大会投票权,及可能附带提名及/或委任他人加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董事会的特别权利;
       
      (3) 《上市规则》第14.82条—现金资产公司是否适合上市;及
       
      (4) 《上市规则》第14.89条第14.90条—从上市之日起计12个月内,不得进行任何收购、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或一连串的收购、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以致上市发行人在申请上市时的上市文件所述的主要业务出现根本性的转变。
       

    • 18B.77

      就保荐人进行的尽职审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保荐人应在适用的范围内遵守《操守准则》第17段及《上市规则》第21项应用指引

    • 18B.78

      《上市规则》第3A.02B条有关新申请人或其代表呈交上市申请的规定改为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不得于最后一名保荐人获正式委任日期起计未足一个月时呈交上市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