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关连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
18B.56
(1) 证明建议交易相关的利益冲突极微;
(2) 有充分理由支持其声称交易会按公平交易基础进行之说法;及
(3) 在《上市规则》第18B.49条所述的上市文件内加入交易的独立估值资料。
注: 可证明第18B.56(1)及(2)条的有关说法的例子包括:
(a) 证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及/或其关连人士并非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的控股股东;及
(b)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没有向关连人士支付现金代价,而向关连人士发行的代价股份设有12个月的禁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