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董事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
18B.10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须于上市时及持续于其存续期间令本交易所信纳所有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的个性、经验及诚信能持续地适宜担任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并信纳每名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具备足够的才干胜任其职务。要证明上述内容,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必须确保:(1) 其在上市时及其后持续地均有至少一名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是持有证监会所发出的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或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的公司;及
(2) 按本交易所要求(根据本交易所网站所载并不时予以修订的指引)向其提供所需资料。
注1: 本交易所有权要求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就任何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提供有关其就第18B.10条所要求的个性、经验及诚信的进一步资料。
注2: 本交易所可根据本交易所网站上刊载并不时予以修订的最新指引,视乎个别情况而豁免第18B.10(1)条。
18B.11
至少须有一名符合《上市规则》第18B.10(1)条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实益持有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行的发起人股份的至少10%。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董事
18B.12
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时及持续于其存续期间,除了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外,任何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提名加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必须是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不论是否持有证监会发出的牌照)的高级人员(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并代表提名他们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注: 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是个人,该人士必须为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董事。
18B.13
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时及持续于其存续期间,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有至少两人持有证监会发出的牌照,可在证监会持牌法团进行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或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18B.14
买卖限制
18B.15
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完成之前,以下人士及其紧密联系人严禁买卖任何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上市证券:(1)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及其各自的董事和雇员;
(2)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董事;及
(3)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