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市规则》 附录D1A所载的资料外,特殊目的收购公司须在上市文件中载列下列各项: |
(1) | 在上市文件封面显眼位置刊载以下声明:只有专业投资者可获发行或买卖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证券,以及该上市文件仅分发予专业投资者; |
(2) | 《上市规则》第15.03条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行或授予的所有权证所要求的资料; |
(3) | 《上市规则》第18B.10条所述的有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的资料(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
(4) | 《上市规则》第18B.17条所述受托人或保管人的身份,以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信托及保管安排详情(包括在何等情况下可发放已存入托管账户的款项); |
(5) | 全面披露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架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已发行或将发行的证券类型及性质,包括《上市规则》第18B.29(1)条注1所述的任何拟授出的提成权,以及发起人股份将转换成继承公司股份的机制; |
(6) | 在显眼位置披露投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所涉及的主要风险因素(包括其证券的流通性及波动相关的风险因素); |
(7) | 其经营策略,包括选择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的准则(包括就进行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而言,其目标行业、资产类型及地区); |
(8) |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董事发出的声明,指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未就任何潜在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达成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
(9) | (a)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董事、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及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对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作出的初始投资的条款;及(b)有关上述人士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完成之前或之后获得的利益及/或奖励的条款(包括为初始投资提供折扣的理由、有关利益及/或奖励的价值,以及对上述人士的利益与其他股东的利益是否一致的评论); |
(10) | (a)在显眼位置披露以下各项对股东造成的摊薄影响:(i)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就发起人股份而言的股权出资相对较少(以及其他已知摊薄因素或事件);(ii)权证的行使;及(b)为尽量减少摊薄对股东的影响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及 |
(11) |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东的表决权、股份赎回权和清盘权,包括若赎回股份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清盘时计算其权益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