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市场规定

    • 18B.05

      在《上市规则》第8.08(2)条基础上作出修订:对于每一个属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于上市时,有关证券须由足够数目的人士所持有(任何情况下均须至少有75名专业投资者,当中至少20名须为机构专业投资者,而此等机构专业投资者必须持有至少75%的待上市证券)。
       
      注: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必须符合所有其他适用于新上市的公开市场要求,包括《上市规则》第8.08(1)条的规定,即无论何时,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及已发行权证数目总额)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见《上市规则》第8.24条)持有,以及第8.08(3)条的规定,即上市时由公众人士(见《上市规则》第8.24条)持有的证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