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向公众人士营销及容许其买卖

    • 18B.03

      本交易所必须要确信已有充足安排,确保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证券不会向香港公众人士营销或容许他们买卖(而不禁止向专业投资者营销或容许其买卖)。为此,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将要符合下列规定:
       
      (1) 其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的交易单位及认购额至少为100万港元;
       
      (2) 其须向本交易所证明每名营销及买卖证券的中介人本身及其代表于进行《操守准则》所载「认識你的客户」程序时已确信各配售人均为专业投资者;及
       
      (3) 其须向本交易所证明,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证券发售架构的所有其他方面均不接受公众人士参与(专业投资者除外)。
       
      注: 就符合本条规定而言,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首次发售不得涉及公开认购部分。